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原則介紹
離婚財產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原則:
1、適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
離婚后財產糾紛實質是離婚糾紛之延續(xù),仍屬離婚糾紛,受《婚姻法》調整,故應適用《婚姻法》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各項原則。
2、對財產分割協(xié)議從寬審查的原則。
離婚糾紛中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三大內容是一個整體,財產分割方案是雙方慎重考慮,權衡利弊后作出的決斷,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具體表現,不宜輕易否定。對財產分割協(xié)議應以形式審查為主,以尊重當事人約定為原則,變更協(xié)議內容為例外。
3、尊重財產分割協(xié)議效力的原則。
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注意,法律規(guī)定可以撤銷或變更原財產分割協(xié)議的情形并不包括顯失公平、重大誤解。不能以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為由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xié)議。
離婚的當事人在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難免帶著感情、親情及他人無法感知的因素,達成的協(xié)議也就未必絕對公平,不宜以衡量其他民事合同的標準來判斷財產分割協(xié)議是否公平、合理。
4、一方對另一方在《離婚協(xié)議書》訂立后,離婚證書領取之前購置的財產主張權利的,應審查該財產資金來源、形成經過及訂立《離婚協(xié)議書》時雙方是否知道該情況或已作處理。如離婚協(xié)議中已約定財產歸屬,對要求重新分割的請求不予支持。
5、對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分割。
6、對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已提出的某項財產,因證據不足,法院未予認定,后該當事人又有充分的證據,應該對原判決申請再審,而不得再次提起訴訟。但原判決未作處理或明確告知如有新證據可另行起訴的不在此列。
7、根據《婚姻法》第47條提起訴訟的.,應審查離婚時雙方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爭議財產的存在、是否已與其他財產或債務合并處理等等。如不屬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情形的,不應重新分割財產、處理債務。
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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