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處理
一、結婚前已經取得所有權的房屋,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應認定為婚前的個人財產。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購房款的一部份或全部是其出資,該出資可認定為房屋所有權人對其所負的債務,購房一方有證據證明該出資是另一方贈與的除外。
二、結婚前已經取得所有權的房屋,但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婚前按份共有(一般按出資比例)的財產轉化為婚后共有的財產。
三、婚后以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和按揭貸款合同,并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婚前以一方的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簽訂按揭貸款合同的房屋權屬問題,目前存在爭議。上海高院認為: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已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楹笈渑家环絽⑴c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份,應當予以返還。可見上海高院是依據誰付款產權歸誰的原則。
而江蘇高院則認為: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辦理房貸,且用個人財產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無論登記于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還一半;尚欠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返還?梢,江蘇省高院以實際取得所有權的時間作為按揭購買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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