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么
當夫妻雙方之間不能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或者雖然愿意離婚、但未能就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一方或雙方要求離婚的,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起訴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guī)定不予受理 。
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應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呢?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具體情形有: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⑶、被告在勞動教養(yǎng)的;
⑷、被告被監(jiān)禁的。
(5)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辦理離婚起訴手續(xù)?
向法院起訴離婚時,可到法院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xù),同時應提交起*狀,離婚訴狀的格式和范本可參考本站文章“離婚起訴書格式與范本”。
離婚訴訟費用: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自20xx年4月1日起,離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起訴離婚應提供哪些證據?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yǎng)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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