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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的真實性與注冊會計師的民事法律責任研究
談到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就會出現這樣的矛盾,即注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活動,當出現訴訟時,法官根據法律確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雙方會由于專業(yè)的限制而形成認識的盲點,或者由于兩者思維方式的不同而在一些基本問題上形成分歧,如以注冊會計師為代表的會計界和法律界對“真實性”的認識就存在著顯著差異。法律界往往因為不理解審計的本質,因而未能對注冊會計師的生存規(guī)則——獨立審計準則給予應有的注意。注冊會計師在執(zhí)業(yè)中應充分關注這種認識上的差異,取得與法律界和公眾的溝通,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真實性——會計界與法律界的不同認識
審計的本質決定了審計上的“真實性”涵義!丢毩徲嫽緶蕜t》第8條規(guī)定: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獨立審計實務公告——驗資》第4條第2款對真實性作了明確的解釋: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是指驗資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驗資范圍、驗資依據、已實施的主要驗資程序和應發(fā)表的驗資意見!丢毩徲嫽緶蕜t》第9條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應合理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計的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但不應被認為是對被審計單位持續(xù)經營能力及其經營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諾。顯然,由于審計的固有風險,對于遵守執(zhí)業(yè)準則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審計事項中的錯弊,而出具的審計報告是真實的報告而不是虛假的報告,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精神,注冊會計師是沒有責任的。
然而,在漢語中,真實與虛假是相對的一組概念。法律上的“虛假”概念與漢語中的“虛假”概念具有相同的意思,從《股票發(fā)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18條和第73條可以看出立法者認為“虛假報告”是指“內容不真實的報告”,只要審計報告反映的內容與實際不符,就是“虛假報告”。顯然根據法律的精神,滿足了審計準則中的真實性并不能夠排斥法律上的虛假性。審計中的真實性是一個過程上的真實,即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應如實地反映整個審計過程,審計報告符合真實性要求的意思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履行了正當的程序。而法律上所要求的“真實”強調的是內容的真實、結果的真實而不僅僅是程序的真實。
考察審計產生與發(fā)展的歷史可以發(fā)現,過程的真實性與結果的虛假性之間的矛盾是審計活動本質所蘊含的。在審計成本的約束下,審計固有風險是永遠存在的,注冊會計師的“合理保證責任”無法徹底避免或消除審計結果的“虛假性”,這與注冊會計師的主觀狀態(tài)無關。但是我們應當看到,注冊會計師作為審核有關財經信息的中介機構,與股東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利益高度相關,一個職業(yè)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是否發(fā)揮了社會賦予它的功能。當注冊會計師向社會提供它的職業(yè)產品——審計報告時,法律上關注的首要問題是這些產品是否具備預期的質量和功能,而不是制造這些產品的程序是否被遵循,只要不真實的審計結論提供給投資者,造成投資者的損失,注冊會計師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過錯”是確定法律責任的關鍵
審計準則中的“真實性”與法律上的“虛假性”不是同一語境中的概念,兩者并不互相排斥。但是,會計并不能用自己特有的“真實性”概念來對抗法律上的“虛假性”概念。過程“真實”而結果“虛假”的審計報告只是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
我國的《民法通則》對于民事責任實行過錯原則,承擔民事責任要有4個條件,其中核心的條件是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根據法律的一般解釋,所謂“過失”,是指對損害后果應當預見但卻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卻輕信可以避免!睹穹ㄍ▌t》根據“故意”追究責任的思想也體現在《注冊會計師法》中,與《注冊會計師法》第20條和第21條第3款的“明知”相似。民法對“過失”的認定與《注冊會計師法》第21條第3款的“注冊會計師根據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應當知道委托人的不法行為而沒有指出的,應當承擔責任”中的“根據執(zhí)業(yè)準則、規(guī)則應當知道”情形相似。根據法律,如果由于出資人或者其他出證人的聯(lián)合欺詐,致使注冊會計師即使嚴格按照執(zhí)業(yè)準則也無法發(fā)現錯弊,由于注冊會計師主觀上沒有過失,也就談不上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了。
根據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審計準則中的“真實性”與法律上的“過錯(過失)”相對應,滿足了審計中的“真實”,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過錯”。如果根據法律判斷“有過錯”,則審計報告肯定不存在審計意義上的“真實性”,審計準則的“真實性”在法律上就以是否“過錯”的形式表現出來。遵循準則并不與法律責任相矛盾,獨立準則在法律訴訟中仍然有其權威性。注冊會計師出具了與事實不符的審計報告,并不一定要承擔民事責任,關鍵要看注冊會計師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
三、“過失”與“職業(yè)謹慎”相聯(lián)系
注冊會計師在完成一項審計工作時,要遵循獨立審計準則規(guī)定的科學程序;更重要的是要有善于執(zhí)行職業(yè)判斷的能力,審計的靈魂在于職業(yè)判斷。遵循程序容易做到,因為程序在審計準則中規(guī)定得十分明確,關鍵在于職業(yè)判斷,并且在職業(yè)判斷過程中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注冊會計師只有始終保持“職業(yè)謹慎”,以“適當的關注”在每一個環(huán)節(jié)上做出謹慎的職業(yè)判斷,而不是僅僅滿足于采取了審計準則上規(guī)定的每一個步驟,才能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
“過失”是確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關鍵,法官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錯”或“過失”是要看他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序,更重要的是看他在選擇程序或在對相關證據判斷時是否保持了其應有的“職業(yè)謹慎”與“關注”。在實際的法律訴訟中“欺詐”或“故意”具有客觀性,容易判斷,而對“過失”的判斷往往帶有一定的主觀性、任意性,法官的裁量權也較大。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圍繞注冊會計師的“過失”而產生的訴訟會越來越多。對注冊會計師來說除了要面對審計風險外,更重要的是法律風險。一旦審計報告未能揭示財務報表的錯弊,如何認定注冊會計師在職業(yè)判斷的過程中的過錯或過失,如何認定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判斷時保持了“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對錯弊給予了“適當的關注”是一件很難的事情,也會成為會計界和法律界爭論的焦點。
一個記錄完整的工作底稿就能夠證明注冊會計師是否遵循了必要的執(zhí)業(yè)程序,沒有一個簡單的證據能夠證明注冊會計師是否保持了“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在法律訴訟中,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失,需要通過法庭調查或法庭辯論來證明,如律師結合特定案件的背景,質詢注冊會計師選擇某種程序的理由,要求其說明判斷證據或者做出結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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