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實戰(zhàn):裁員有風險 協(xié)商是關鍵
對于企業(yè)而言,裁員也不是那么簡單的事情,凡是都有風險,即使是一件小事情。
企業(yè)如何避免裁員糾紛、規(guī)避法律風險?為此英才網聯(lián)旗下服裝英才網在9月20日特舉辦了《合同解除與離職管理中法律風險防范》的主題沙龍活動,特邀北京市聯(lián)拓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昊斌律師主講。劉昊斌律師通過多年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在現場與企業(yè)HR分享在解除員工合同時可能存在哪些勞動風險,作為HR你該如何去控制這些風險等話題。
沙龍活動剛開始,現場HR便踴躍提問,劉昊斌律師一一詳細解答。在問及當裁員糾紛進入法庭階段是否對公司有利時。劉昊斌律師說,案件走進法庭,此后仲裁便是千變萬化、無法掌控在企業(yè)手中的。劉昊斌律師建議,在沒有完全把握的情況下,裁員糾紛盡可能不要同員工打官司。HR應當與員工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協(xié)商步驟最為關鍵。
律師講了這樣一個案例:某公司高管,月薪六萬元,在公司任職八年。因為公司運營策略的調整,公司CEO與該高管協(xié)商,就離職事項達成了一致性的意見,公司愿意向其支付48萬元作為補償,最終的離職日期已經確定。此高管交接完手中的工作之后,就離開了工作崗位。但是在隨后簽訂解除協(xié)議時,此高管對協(xié)議中的“不得誘導在職的員工離職”一款提出異議,認為增加了他的義務,所以拒絕簽訂解除協(xié)議,導致協(xié)議一直沒有正式簽訂。三個月后,此高管向公司HR提出出具離職證明的要求。HR疑惑:此種情況下,離職證明,能不能開?
在此情形下,離職證明,開還是不開?劉昊斌律師給出了三步意見。第一步,了解此員工的需求基礎;第二步,HR可以做出試探性的一步,即要求員工提交申請;第三步,如果員工同意寫一份書面申請,則HR可以進一步對申請的內容提出要求,必要時完全可以打印出格式稿,讓員工簽字即可,既節(jié)省了來回修改的麻煩,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如上所述,此員工與單位之間的爭議在潛伏期,這個時間的員工,還是尊重事實的。所以HR可以要求申請的.內容為:確定雙方已經協(xié)商解除了勞動合同,確定雙方已經就離職日期與離職補償金額達成了一致性的意見,確認雙方截止到目前為止,沒有簽訂書面離職協(xié)議的原因,是因為對離職協(xié)議中的某一條款存在爭議。在此情況下,申請公司出具離職證明。
劉昊斌律師說,如果這樣的一份書面申請,員工可以出具或者簽署,則此份聲明基本上已經可以控制離職的法律風險,并且在員工出具或簽字之后,單位為員工出具一份書面的離職證明,也實現了事件的平穩(wěn)過渡。此事件的解決,在員工出具了書面申請之后,單位即為員工出具了離職證明。最終皆大歡喜,實現了無訟無風險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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