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房屋合同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屋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房屋合同 篇1
出租人: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承租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 租賃房屋坐落在 、間數 、 建筑面積 、房屋質量 。
第二條 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三條 租金(大寫): 第四條 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第五條 承租人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光纜電視收視費、衛(wèi)生 費和物業(yè)管理費。
第六條 租賃房屋的用途: 第七條 租賃房屋的維修: 出租人維修的范圍、時間及費用負擔: 承租人維修的范圍及費用負擔:
第八條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善增設他物。裝修、改善增 設他物的范圍是: 租賃合同期滿,租賃房屋的裝修、改善增設他物的處理: 第九條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
第十條 定金(大寫) 元。承租人在 前交給出租人。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達 2.承租人所欠各項費用達(大寫) 元以上;
3.未經出租人同意及有關部門批準,承租人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5.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進行裝修的; 6.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遲延交付出租房屋
2.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承租人無法繼續(xù)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返還房屋的時間是: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出租人未按時或未按要求維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務毀損的,負責賠 償損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支付滯納金。
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損壞的,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乙方:
身份證編號:
房屋合同 篇2
原告: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所地:xxxxx。
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賃房屋;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10925元(暫計算至起訴之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搬遷之日);
(計算方式:從xx年1月1日計算至起訴之日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積共30.6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條約定按五倍租金計算違約金,145天x30.6平方米x5元/平方米x5倍=110925元)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電費共計8933.4元;
4、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年,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xx路478號共30.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從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將到期前的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達書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遷準備工作,被告親自簽收了通知。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對被告送達了書面通知,要求被告于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賃房屋。此后,原告又于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別兩次書面通知被告要求盡快搬出租賃房屋,但被告均拒絕予以配合。
依租賃合同第十條第二項約定,租賃期滿,乙方逾期不歸還租賃物,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歸還前日租金五倍的違約金,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電費8933.4元,應一并支付。
原告認為,被告逾期拒絕搬遷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
xx年5月26日
房屋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甲方:(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內容為乙方承租甲方位于的房間,房間面積為平方米,房租單價為(含物業(yè)費),合同有效期________年,至年____月____日到期。合同簽訂時乙方交納了相當于2個月房租的保證金,F因乙方原因,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并達成如下協(xié)議:
1、房屋租賃合同于年日提前終止。
2、房費、物業(yè)費、電費、維修費等有關費用截止日為年____月____日。
3、乙方需在年
4、乙方需支付違約金元給甲方。
5、乙方在搬出辦公樓時不得破壞性拆除辦公環(huán)境,包括房屋裝修、強弱電等。
6、甲方收房驗收后,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退還給乙方。此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4
內容提要:對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不應直接認定為無效,而應適用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或者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時,已付房價款的返還、裝修房屋所形成價值的返還屬于不當得利返還。于此場合,不得適用過失相抵規(guī) 則,除非守約方對此類返還選擇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這些返還與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損害賠償并行不悖。
關鍵詞:無產權證房屋買賣 無權處分 解除條件 不當得利
一、案件事實概要
后來乙成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對B號房屋所享有的權利被讓與給A公司,成為A公司財產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書》給丙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深層原因是甲違反了她與A公司之間的《賣房協(xié)議》,私自將B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領走,并不配合A公司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致使A公司難以將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認為,兩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為違反了合同,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給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A公司承擔本案律師費以及本案訴訟費。
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在簽訂售房合同書時,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記領取所售房屋權屬證書,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丙明知A公司非產權人,所購房屋未取得權屬證書,仍然與A公司簽訂售房合同書,故雙方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對此,A公司與丙均有過錯。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書,被告賠償其律師費之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丙應將所購房屋返還A公司,A公司亦應將所得房款返還丙。對丙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6條、第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之規(guī)定,判決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簽訂的售房合同書無效,原告丙將系爭住房騰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還原告丙購房款。駁回原告丙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民事判決所持的基本立場是,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否則,合同無效。
二、評釋
。ㄒ唬╆P于系爭合同的定性
1。關于《賣房協(xié)議》的定性2。關于《售房合同書》的定性
把第二份買賣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書》—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據:第一,該合同明確約定A公司將原房主甲的B號房屋賣給丙;第二,合同簽訂當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確實登記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記名義人與A公司、丙均無債權債務關系,B號房屋的所有權與A公司、丙的權利之間的關系過分遠隔,按照債的相對性原則,A公司、丙對登記名義人沒有直接的請求權。這是第二份房屋買賣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的重要之點,所以,筆者把它定性為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賦予《賣房協(xié)議》中的出賣人甲否認《售房合同書》的權利,擴而廣之,賦予連環(huán)合同中的前手否認后手所訂另一買賣合同的權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會使被告之一的甲這個惡意之人,擴而廣之,會使惡意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懲罰,反而獲得了較大利益,誠為是非顛倒。其二,意味著連環(huán)合同沒有法律保障,隨時可能出現多米諾骨牌效應,即,第一個出賣人毀約,拒不將其買賣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二個出賣人,同時不追認第二份買賣合同,其后的買賣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這就破壞了正常的交易,談何交易安全?其三,這不但使原告丙處于受制于惡意之人的極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違反了買賣合同關于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本質(合同法第130條),縱容了拒不履行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義務的惡意出賣人,還誤將出賣人(移轉買賣物所有權的)義務轉換成了抗辯權、形成權,違反了民事權利義務的配置規(guī)則。其實,在有體物場合,所有物與其所有權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對B號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說是其與A公司之間《賣房協(xié)議》的標的物,處于A公司的債權效力的射程內,該所有權對抗不了A公司的債權。換言之,甲只有依約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沒有據此影響合同效力的權利。一言以蔽之,系爭合同的效力不得取決于甲這個登記名義人是否追認。
。ǘ╆P于系爭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適用: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新法優(yōu)先于舊法? 系爭合同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適用合同法?抑或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法釋【1999」19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法釋【20xx」7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專門規(guī)定了房地產轉讓(第36一45條),包括房屋買賣。合同法規(guī)定了買賣合同(第150一166條),適用于各種買賣合同,包括房屋買賣合同。專就房屋買賣來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guī)范為特別法,合同法屬于普通法。依據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的規(guī)則,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
但須看到,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只是規(guī)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guī)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違反該項規(guī)定的結果,至少有兩種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究竟如何解釋,頗費思量: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許多人都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guī)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于禁止性規(guī)范,不得違反。從該法制定當時的背景推斷,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可能就是無效。時至今日,仍有相當的人如此理解?墒,將系爭合同適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判決無效,這如何與合同法、法釋【1999】19號、法釋【20xx】7號的規(guī)定相協(xié)調?
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fā)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第107條等)。法釋【1999】19號第4條的規(guī)定,法釋【20xx】7號第18條、第19條的規(guī)定都表明了這一點。尤其是法釋【20xx】7號第19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的,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以及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边@兩條都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guī)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xx」7號第1條),對于諸如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
上述立場及觀點的轉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是符合發(fā)展趨勢的。如果這個結論是正確的話,那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便已經不合時宜。
在這種背景下,貫徹特別法優(yōu)先于普通法,對系爭案件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顯然是不適當的。按照注釋民法學關于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宜妥當的要求,對于系爭案件,應當適用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而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應當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思想。如何達到這一目的,比較理想的路徑是,按照新法優(yōu)先于舊法的規(guī)則,對于系爭案件,不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舊法”,而適用合同法、法釋【1999」19號的有關規(guī)定這些“新法”,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8條和第19條的規(guī)定。依據這些“新法”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從而,出賣人因其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未能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而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承擔此類責任,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
2。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違反強制性規(guī)范?
確定適用合同法解決系爭案件,只是澄清了問題的一部分,仍然存在著這樣的疑問:對于系爭合同,是適用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guī)定,還是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抑或合同法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
一審民事判決書沒有適用合同法第51條和關于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而是適用了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確認系爭合同無效。該第52條計有5項規(guī)定,究竟適用的是哪一項?一審民事判決書并未言明,不符合請求權基礎理論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爭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審民事判決書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判決理由,檢索合同法第52條關于無效的規(guī)定,只有其中的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符合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真意。
接下來的問題是,結合系爭合同,合同法第52條第5項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所指應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的規(guī)定,還是指合同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在筆者看來,回答都應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樣,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就排除了該法第37條第6項作為一審判決所指“強制性規(guī)定”的妥當性,換言之,一審判決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這個“強制性規(guī)定”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根據,是不適當的。第二,合同法總則中,作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根據的“強制性規(guī)定”,除第52條以外,別無其他規(guī)范。在合同法分則的“買賣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guī)定”。就是說,在不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系爭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只有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別無其他。可是,將該條項適用于個案,必須結合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才可判斷出系爭合同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guī)定”,進而認定系爭合同無效與否,在找不出系爭合同違反了另外的具體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得單純地援引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來認定系爭合同無效。
一言以蔽之,一審判決將合同法第52條適用于系爭案件,的確不當。
3。系爭合同效力的認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討論雖然得出了系爭案件不應適用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的結論,但是仍然未解決這樣的問題:系爭案件是適用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權處分的規(guī)定,還是合同法有關合同有效的規(guī)定,甚至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解決這個問題,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適用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條系關于買賣合同權利瑕疵擔保的規(guī)定,且處于合同法分則當中,合同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不僅適用于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而且適用租賃等合同中的無權處分,且處于合同法總則部分,故前者為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前者應當優(yōu)先適用。其三,合同法第51條和第巧0條競合,究竟適用哪一條,由權利人選擇。其四,適用合同法第107條等規(guī)定,類推適用法釋[20xx]7號第19條或第18條的規(guī)定。
采用方案一帶來的弊端,在上文關于系爭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經談到,主要表現為是非顛倒,在連環(huán)合同場合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破壞正常的交易,誤將義務轉換成抗辯權、形成權。既然如此,解決系爭案件不應采取該方案。
方案二、三運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適當,如在買受人簽訂合同時不知作為買賣物的房屋無產權證的案件中,買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條,追究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比較合適。但在系爭案件中不能采用這兩個方案,因為系爭案件中的原告在訂立系爭合同時知曉B號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xù),至少是重大過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條關于“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義務”的規(guī)定,出賣人A公司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運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筆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暫時對其持肯定態(tài)度。據此,認定系爭合同有效,出賣人A公司若不能辦理完畢B號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便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丙享有此類請求權。從系爭案件中原告丙的訴訟請求為兩被告立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觀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選擇了系爭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關于《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的定位:附解除條件?約定解除?
《售房合同書》第4條約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將B號房屋的戶名過到丙名下,除應如數退還丙所付全部款外,還應對丙作適當經濟賠償。
該約定是屬于附解除條件,還是構成約定解除?如果屬于附解除條件,售房合同便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按照合同法第45條第1款后段的規(guī)定,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動地當然地歸于消滅。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條件已經成就,那么,無需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動地、當然地終止,被告A公司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隨之消滅,因而,原告丙訴請被告A公司立即給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xù),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如果該第4條的約定構成了約定解除,則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會因所謂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地、自動地終止,而是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解除權產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權。丙若行使該解除權,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書》作廢,那么,該合同歸于消滅;若不行使解除權,仍然請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應當得到支持。
總之,《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假如構成約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請求被告A公司繼續(xù)履行售房合同,進而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倘若屬于附解除條件,因系爭合同已經終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負有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梢姡瑴蚀_地定性《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對解決B號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否的問題至關重要。
就《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文義分析,它沒有表達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丙“可以”或“有權”將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說,該條的約定未給當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權,因此不符合約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書》第4條規(guī)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丙名下時,A公司應如數退還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適當經濟賠償。換一種表達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滅,雙方之間恢復原狀。此約定正符合附解除條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約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作為附解除條件,便有如下結論:由于該條件系由雙方約定的,在它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原則上只有雙方同意,才可以將其排除。在系爭案件中,原告丙請求被告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是單方面改變原來的雙方的約定,即,不讓系爭合同自動地當然地消滅,而是繼續(xù)有效。對此,被告不予認可,因此,原告丙單方面地改變雙方關于附解除條件的原有約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條件的效力。換言之丁原來約定的附解除條件依然有效,它不會轉換為約定解除,最終的結果是系爭合同照樣自動消滅。
正因原告丙與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消滅,所以,原告丙訴求被告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過戶到其名下,便沒有法律根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關于B號房屋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物的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系爭合同終止,原告返還其占有的B號房屋,被告A公司返還其所取得的價款,這已經得到了一審民事判決的確認,但應當弄清此筆價款返還的請求權基礎。
由于貨幣的所有權原則上與對該筆貨幣的占有相一致,所以,當原告丙將價款支付給被告A公司后,他就喪失了對該筆價款的所有權,F在,因系爭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屆滿時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移轉至丙名下而自動終止,被告A公司有義務返還該筆價款。由于原告丙對該筆價款無所有權,所以,他請求A公司返還的請求權基礎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從當事人雙方的損益變動并予以調整的角度著眼,其應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此判斷乃因為這種損益變動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恢復,卻擁有該房屋的部分對價,顯然獲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號房屋的所有權,連占有也要喪失,卻支付了價款,存在著損失。3。這種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4。被告A公司擁有價款沒有合法根據。在德國,是從合同終止、債權不復存在的角度說價款無原因,在中國,可以直接從A公司不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卻獲得價款沒有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的根據角度予以認定。
當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把該筆購房款作為因被告A公司不將B號房屋所有權過戶給他而造成的損失,主張違約損害賠償,返還價款的請求權基礎也可以是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筆者認為,如此尋找請求權基礎,符合違約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可予支持。不過,從原告丙訴訟請求和一審民事判決書表述的文義看,都未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者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有利弊。主張前者,不必舉證被告A公司具有過失,不受與有過失、應當預見等規(guī)則的制約。主張后者,在原告丙的損失大于125000元價款時,可以多獲得些賠償。
。ㄎ澹⿲ο禒嶣號屋裝修問題處理的請求權基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售房合同消滅,原告占有B號房屋的根據不復存在,有義務返還。于此場合,原告對B號房屋的裝修如何處理?從《售房合同書》第4條的約定看,雙方當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裝修費作為其經濟損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民事判決則謂,對原告丙的該項經濟損失,本案不宜一并處理,丙可另行起訴。對此,應當如何評論?因原告丙訴求被告辦理系爭房屋所有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主張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系爭合同有效為前提的。而主張裝修B號房屋形成添附價值的返還,是在系爭合同消滅情況下的“清算”表現?梢,原告丙若同時主張上述二權,顯然不合邏輯。問題是,一審法院的主審法官欲認定系爭合同無效,依據法律和法理便會發(fā)生裝修形成價值的返還問題,可是原告丙卻無此訴求,如何處理方為妥當?有意見認為,于此場合主審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應當提示原告丙: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宜訴求其他項目,包括裝修B號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還。如果主審法官未做此類釋明,便未盡到職責!5〕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在筆者看來,在這里應當持有如下見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原告丙,那么,丙對該房屋的裝修屬于對其所有物的改良,與他人無關。但系爭合同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自動失效,B號房屋的所有權不會移轉給丙,丙對B號房屋的占有沒有根據,其應當返還該房屋,這就產生了丙裝修B號房屋如何處理的問題。
從B號房屋本身的角度觀察,裝修材料與B號房屋結合在一起,不能分離,或者雖然能夠分離,但所需費用過巨,構成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丙喪失對裝修材料的動產所有權,B號房屋的所有權擴張到裝修材料上。但B號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此未支付相應的代價,其享有這部分利益沒有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甲有義務予以返還。就是說,原告丙對其喪失的這部分利益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從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間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號房屋所有權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轉至原告丙的名下,構成被告A公司違約。該違約行為給丙造成了購買此類房屋的機會喪失、支出裝修費等一系列損失。如此,裝修費可以作為被告A公司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雙方也是如此認識的,體現在《售房合同書》第4條中。
可見,B號系爭房屋裝修問題的處理,可有兩個請求權基礎,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個是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他的這部分損失得到了填補,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缺少“損失”這個構成要件便不會產生。如果原告丙主張并實現了損害賠償請求權,B號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便得而復失,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欠缺“獲得利益”這個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說,原告丙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主張,不得同時實現二者。
就一審訴訟的實際情況看,原告丙選擇了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據,但不是最佳的選擇。因為賠償損失在范圍上要受與有過失規(guī)則(合同法第120條及其解釋)的制約,而一審民事判決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假如原告丙選擇了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獲得的附合利益為準予以返還,與原告丙有無過失無關,加之這不屬于賠償責任,所以就不再適用與有過失規(guī)則,即使丙有過失,也有權請求返還接近于添附在B號房屋的價值。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就不會以原告丙也有過錯為由不支持其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
由此可見,請求權基礎理論及其在個案中的正確運用,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不單純是個學術問題,即使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法律人也應當予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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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原告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其實,因被告A公司違約,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損失,如喪失了與他人簽訂買賣房屋合同的機會,若再買到與B號房屋相當的房屋需要花費更多的價款,該超出部分的價款即為原告丙的損失。再如,原告丙因購買B號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費、訴訟費、誤工費等。這些損失,屬于真正的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告丙均可請求被告賠償。其請求權基礎只有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會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更不會是物的返還請求權。由于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受到合理預見、與有過失、減輕損害等規(guī)則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對該項損失的造成或擴大也有過失,則要依據與有過失規(guī)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賠乃至不賠。
從法律人的要求講,原告丙本應援引合同法第107條、第135條等條款,請求被告A公司賠償上述損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項訴訟請求,喪失了良機。
2。關于原告丙的債權人代位權
從《售房合同書》第2條關于丙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A公司交納購房首款人民幣125000元整,丙從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權裝修、人住B號房的規(guī)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該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有義務移轉B號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丙能夠舉證被告A公司怠于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在20xx年12月31日屆滿之前,即((售房合同書》未自動終止之前,可以甲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甲辦理B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手續(xù)。
在系爭案件的實際訴訟過程中,原告丙將甲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他們履行將B號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原告丙的義務,這可否視為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筆者持否定的觀點,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訴請甲履行B號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過戶義務,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對于甲的到期債權。這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訴訟,沒有援引合同法第7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第11條至第22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甲主張債權人的代位權。當事人不主張,即難以認定原告丙在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三,原告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間在20xx年3月,而系爭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動終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張移轉B號房屋所有權的債權消滅。這樣,又欠缺債權人代位權的另一個構成要件,即使主張了債權人的代位權,也得不到主審法院的支持。
總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時提起債權人代位權之訴,喪失了取得B號房屋所有權的一個機會。
房屋合同 篇5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樓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計______個月。
二、本層樓按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元,現按年結算則只收取人民幣______元整,租金需于本合同生效后的24小時內一次性全額交清。(不含保證金、其它費用。)
三、因提供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及其它房間設施,收取乙方保證金共______元,如租賃期滿后房間設施一切完好,則保證金于租賃期滿后全額退還。
四、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衛(wèi)生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五、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六、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fā)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10日內進行維修。其中,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fā)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照價賠償或者維修費用。
七、除甲方不同意乙方續(xù)租外,租賃期滿后,在3日內甲乙雙方均無提出意見,則默認為乙方續(xù)租本層樓(時間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計算),但年租模式轉為月租模式(月底清帳,費用按當地市價為準)同時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時間將延順至甲乙雙方另簽租賃合同前。
八、乙方返還該房屋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狀態(tài)。返還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并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九、租賃期滿前,如乙方要求繼續(xù)租賃,則須提前__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于______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xù)租賃,則另續(xù)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yōu)先租賃的權利。
十、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該房屋因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2、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許可范圍的;
3、該房屋在租賃期間因不可抗力導致毀損、滅失的。
十一、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兩倍支付違約金;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
1、甲方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2、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變房屋居住用途,致使房屋損壞的;
3、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4、乙方擅自轉租該房屋、轉讓該房屋承租權或與他人交換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5、乙方擅自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承租建筑面積或使用面積低于規(guī)定標準的;
十二、違約責任
1、該房屋交付時存在缺陷,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應自交付之日起的15日內進行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甲乙雙方可商議減少租金并變更有關租金條款。
2、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guī)定的情況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提前收回天數的租金的兩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3、乙方未征得甲方書面或口頭同意或者超出甲方書面同意或口頭同意的范圍和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4、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guī)定的情況,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按提前退租天數的租金的兩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抵付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十三、解決爭議的方式
本合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管轄。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fā)生爭議,應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二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本合同共2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1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因需要拆除房屋,根據雙方協(xié)商,拆除工作由乙方負責,根據安全工作“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為確保安全,明確責任,經甲乙雙方商定訂立安全協(xié)議如下:
一、拆除現場乙方必須做好相關安全工作,并委派通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的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管理。
二、本工程主家補 元給承包方,大寫 整人民幣。
三、地基基礎土平路面下 公分。
四、乙方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勞動保護法規(guī)、條例和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要求施工。
五、乙方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施工進行教育,制定規(guī)章制度,提出有關要求,確保施工人員認真執(zhí)行。
六、乙方必須杜絕違章作業(yè),確保拆除工作安全進行,并根據要求做好安全應急預案。為確保施工安全。
七、乙方在施工中所發(fā)生的安全事故及意外傷亡事故,由乙方負責解決并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如發(fā)生安全事故必須在第一時間內通知甲方和上級有關部門。
八、甲方協(xié)助乙方做好斷水、停電等工作,在施工周圍應做好隔音措施,防止外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預防事故發(fā)生。
工期為 天,不能拖延。
九、本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房屋合同 篇7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計_________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___月初/每季___季初/每年___年初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___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yè)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同意預交元作為保證金,合同終止時,當作房租沖抵。
五、房屋租賃期為,從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此期間,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并償付對方總租金__________的違約金;如果甲方轉讓該房屋,乙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
六、因租用該房屋所發(fā)生的除土地費、大修費以外的其它費用,由乙方承擔。
七、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房屋;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xié)助。
九、就本合同發(fā)生糾紛,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十、本合同連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小區(qū)房屋租賃合同樣板2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共計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甲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三)乙方繼續(xù)承租的,應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續(xù)租要求,協(xié)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條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每個月¥:________元/月 ),房屋押金(______個月,¥____________元)待合同期滿或特殊情況導致的合同結束,乙方退租后返還。
(二)支付方式:現金_____(□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每月______日前支付。
第三條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wèi)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規(guī)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tài):
1、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進行維修。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fā)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轉租
(一)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轉租給他人,并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五條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執(zhí)_____份,乙方執(zhí)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條違約金和違約責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給他人,視為出租方違約,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沒有違反本合同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視為承租方違約,承租方負責賠償違約金_________元。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小區(qū)房屋租賃合同樣板3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層_____第_____層。
第二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租賃住房。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條租金
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租賃期間,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規(guī)定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按支付租金給甲方。
第六條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于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擁有房屋產權,提供相應證明。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維修養(yǎng)護責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并責任賠償損失。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wèi)等工作,乙方應執(zhí)行當地有關部門規(guī)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jiān)督檢查。
第九條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
1、水、電費;
2、煤氣費;
以下費用由甲方支付:
1、供暖費;
2、物業(yè)管理費;
第十條房屋押金
甲、乙雙方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當于一個月房租的金額)作為押金。
第十一條租賃期滿
1、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xù)租賃,甲方則優(yōu)先同意繼續(xù)租賃;
2、租賃期滿后,如甲方未明確表示不續(xù)租的,則視為同意乙方繼續(xù)承租;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協(xié)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三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第十三條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本協(xié)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xié)議為準
第十五條本協(xié)議之附件均為本協(xié)議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協(xié)議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xié)議及其附件和補充協(xié)議中未規(guī)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執(zhí)行。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
(一)出租方為已提供物品如下: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
(二)當前的水、電等表狀況:
(1)水表現為:_____度;(2)電表現為:_____度;(3)煤氣表現為:_____度。
第十七條本協(xié)議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合同 篇8
出讓人(甲方):
受讓人(乙方):
甲乙雙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平的原則,在平等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xié)議,雙方共同嚴格遵守。
一、甲方將其所在單位內部職工認購房屋名額轉讓給乙方,該房屋位于 。(認購房屋時間及房屋情況等各方面能更具體點最好)
二、房屋名額轉讓費為 (大寫: )。乙方應當在本協(xié)議簽定之日向甲方支付元房屋認購名額轉讓費,余下轉讓費于 支付。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和補償。
三、甲方收到該轉讓費時應同時向乙方出具收條。
四、甲方選號時應在單位政策允許的情況下充分考慮乙方的.選房要求,房屋選房序號單據交給乙方。
五、按照甲方單位政策規(guī)定的首期房屋購置款 元,(大寫: )。該款由乙方交給甲方或存到甲方銀行賬戶,以甲方名義向單位繳納,甲方收到同時向乙方出具收條。(如能由乙方自行支付到甲方單位賬戶或由乙方陪同甲方向單位繳納為好)。甲方單位收到以上款項時,甲方應將房屋首期房款收據交給乙方。剩余購房款由乙方以甲方名義按照甲方單位政策繳納。
六、甲方應當保證乙方能購按照甲方單位內部職工認購條件購買甲方單位此次認購房屋。
七、認購房屋及辦理房產證等需要繳納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單位內部所有相關手續(xù)均由甲方出面辦理,乙方配合。其他各種購房手續(xù)由甲方協(xié)助乙方辦理。房屋下產權證前,應由甲方出面協(xié)調并及時辦理相關更名等手續(xù),將房產直接落于乙方名下,乙方配合。
八、如非甲方個人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甲方單位內部職工認購價購買該房屋,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及時退還所收乙方的全部款項(包括轉讓費、首期款和利息及其他費用)。
九、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房屋不能按本協(xié)議約定轉讓或致使協(xié)議不能履行或甲方單方解除本協(xié)議,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如因乙方原因致使房屋不能順利轉讓或單方解除本協(xié)議,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十、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xié)商解決。
十一、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___XXXX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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