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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

時間:2023-05-27 17:18:00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經濟合同模板匯編五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經濟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經濟合同模板匯編五篇

經濟合同 篇1

  甲方:江蘇省華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宜都雅斯國際廣場1#~4#樓工程項目部

  乙方: 勞務專業(yè)工程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精神,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確保本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達到國家標準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簽訂本合同書,共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宜都雅斯國際廣場1#~4#樓

  二、承包內容:乙方承包甲方 勞務分包 工程。

  三、甲方職責:

  1、甲方對乙方在本工程的施工范圍內,履行安全監(jiān)管檢查和管理職責。

  2、甲方發(fā)現乙方成員有未成年童工或與《建筑法》相違背的人員即進行清除,并做出罰款處理。

  3、甲方要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講解企業(yè)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guī),條理等,并與乙方簽定安全技術交底,同時檢查乙方交底落實情況。

  4、甲方應提供安全措施及各種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施工,并報安全監(jiān)督機關。

  四、乙方職責:

  1、乙方進場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施工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乙方必須建立安全保證體系,選出專職安全人員,由甲方統(tǒng)一管理。

  3、乙方對甲方提出的安全隱患必須按三定進行整改,確保安全施工。

  4、乙方進場必須佩帶安全帽。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否則追究其相關責任。

  5、乙方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6、乙方嚴格按照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凈,活完場清。

  7、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指揮,有安全隱患必須立即通知甲方。

  8、如果乙方因乙方操作或違反規(guī)定出現失誤或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五、獎罰標準:

  1、甲方對乙方在施工中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及能認真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并無事故,視其工作情況,獎100—500元。

  2、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的'工作人員不帶安全帽罰50元/人次。

  3、在工地內打架斗毆罰款100—500元/人次。

  4、偷盜公共財務發(fā)現一次罰款500—1000元/人次。

  5、乙方對所使用的機械設備進行保管維修,由于責任心不墻或失職所造成設備損壞罰款100元/人次,一次責任由乙方承擔,并照價賠償。

  6、保持伙房及生活區(qū)衛(wèi)生,排出值日表,每日打掃,如經工地項目部檢查不合格,罰款500元,限期整改。

  7、對一切違反工地管理規(guī)章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通報并對乙方責任人進行罰款1000—2000元。

  甲方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2

  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人們在實踐中一般只是重視其調整交易關系的一面,而對于其組織經濟的一面,卻較少關注。下文將詳細梳理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及其具體機制,以促進合同法理論和合同法規(guī)則的進一步完善。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一、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演進

  (一)合同法的原型及新古典合同法理論的發(fā)展

  作為現代合同法的前身,古典合同法理論側重調整一次性的交易,以交易主體利益的對立性為預設、以合同內容的高度確定性和簡單的合同執(zhí)行機制為主要特征,并未充分認識到合同法在組織經濟方面的功能。即認為合同所追求的是交換正義,其調整的側重點是單個的交易關系。按照學者的研究,合同反映交易關系的觀點,最早由亞里士多德提出,后者提出了交換正義(commutative justice)的概念,并認為合同就是規(guī)范交換正義的工具。[1]中世紀后期的經院哲學家繼承了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將合同定義為規(guī)范交換行為并以追求正當交換為目的手段。[2]到17世紀,以格勞秀斯、普芬道夫、波蒂埃和沃爾夫為代表的法學家,進一步發(fā)展了有關交易理論。[3]而19世紀產生的意思理論,實際上也可以認為是來源于亞里士多德的交易理論,其制度原型仍然是單次交易。

  與古典的合同法理論相比,現代合同法或新古典合同法理論更注重合同法的社會性,其核心是信賴利益保護規(guī)則和允諾禁反言規(guī)則。如麥克尼爾將合同置于社會整體之中予以考察,提出合同不僅是合意的產物,而還應當將合意之外的各種“社會關系”引入合同。在其合同概念中,一方面合同源于當事人合意,但又不限于合意,而是要擴展至與交換有關的各種社會性關系之中;另一方面,合同不僅關注個別交易,而且還要指向未來的長期合作。據此,合同不僅是一種市場交易,還是一種廣義的社會性“交換”。此外,麥克尼爾還強調合同關系中的相互性,認為個人選擇與公共選擇之間存在著“相互性的參與”。[4]除了麥克尼爾外,還有很多有影響力的其他學者也看到了合同與社會、經濟關系的密切關聯。如日本學者我妻榮便曾指出:“仔細研究了支持資本主義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懂得了其結果是歸結于各種債權關系……只有以這種債權關系為中心,才能理解近代法中抽象的法律原理的具體形態(tài)。”[5]內田貴教授也在其《關系契約論》中指出合同對組織社會生活的作用,認為它是構建國家、社會和個人三者之間和諧關系的基礎。[6]可見,學者逐漸認識到合同法并不只是調整單個的交易關系,其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組織社會生活的功能。近來,越來越多的學者已經開始高度重視合同法在組織經濟中的功能。法學家、經濟學家如科斯、哈特、威廉姆森等人直接通過研究企業(yè)組織中的合同關系來理解企業(yè)制度。[7]歐洲學者也開始強調正確認識合同法的組織經濟功能。如德國學者Grundmann等人提出了“組織型合同”(organizational contracts)的概念,認為合同法的功能正從交易性向組織性發(fā)展。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日益彰顯

  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在現代社會日益凸顯,主要源于以下幾個原因。

  1.社會分工細化

  現代市場條件下,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致,交易關系也因此越來越復雜和專業(yè),而合同是連接不同交易階段的紐帶,對理順交易關系、促進交易便捷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合同法通過規(guī)定合同法的.一般規(guī)則和具體的合同類型,為交易雙方提供滿足基本交易需要的合同范式。這些合同范式考慮到不同交易類型的具體情況,考慮到不同情況下當事人不同的經濟地位,規(guī)定了合同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實現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由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復雜性,交易關系也變得越發(fā)復雜和專業(yè),當事人要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充分維護自身的權益,并促成合同的順利締結和履行,需要具備大量的相關專業(yè)知識和經驗,而合同法通過規(guī)定各類典型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當事人缺乏專業(yè)知識的不足,降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成本,也有利于保證合同公平性。從這一意義上說,合同法作為社會分工的重要媒介,在組織經濟方面發(fā)揮了基礎性作用。

  2.產業(yè)組織復雜

  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企業(yè)的存在是為了節(jié)約市場交易成本。市場交易成本高于企業(yè)內部的管理協調成本,是企業(yè)產生的原因。市場交易的邊際成本與企業(yè)內部管理協調的邊際成本相等之處,是企業(yè)規(guī)模擴張的界限?梢钥闯觯贤c企業(yè)都是組織經濟的工具,選擇何者取決于交易成本:如果以合同為載體的外部市場成本高于企業(yè)內部的管理協調成本,則選擇企業(yè)作為組織經濟的工具;反之,如果市場交易成本低于企業(yè)內部的管理成本,則宜選擇合同作為組織經濟的工具。因此,合同組織經濟的功能與企業(yè)組織經濟的功能并非相互對立,而是相互補充的。實際上,在一個公司中,也存在著大量合同,內部如公司與員工、公司與股東之間、公司與高管之間的合同關系,外部如公司與供應商、經銷商,甚至與眾多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正是這些內外部關系中所包含的合同使公司有效運轉。在上述背景下,企業(yè)可以說是由雇傭合同、供貨合同、銷售合同、專利許可合同、租賃合同等構成的“合同束”:

  將公司當作法人的說法往往會掩蓋其交易的本質。因此,我們常常說公司是“合同束”或一組默示或明示的合同,這種說法也為公司中各種組成人員的復雜角色安排提供了功能定位的捷徑。通過這條路徑,自愿組成公司的各類人員均能解決其自身的定位問題。這種“合同束”的說法提醒人們,公司是一項意思自治的風險事業(yè),同時也提醒我們,必須審視個人同意參與公司所依據的條款。

  也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公司組織經濟功能的發(fā)揮也離不開合同。

  3.新興技術躍進

  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發(fā)展,人類社會進入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ヂ摼W給人類的交往和信息獲取、傳播帶來了方便,深刻地改變了人類社會的生活方式,甚至改變了社會生產方式和社會組織方式。互聯網交易的發(fā)展也使得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日益凸顯,主要體現為:一方面,互聯網交易的具體規(guī)則需要合同法予以規(guī)范,如在網絡環(huán)境下,要約、承諾的方式發(fā)生了重大變化,金融消費者、網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交易平臺和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等,都需要新規(guī)則予以規(guī)范;[10]另一方面,在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日益發(fā)展,出賣人可以根據訂單需求組織供給,實現“零庫存”,根據個性化需求組織個性化生產。

  總之,合同法是現代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基礎設施。這種作用不僅表現在其對交易關系的調整上,而且還體現在其對經濟生活的組織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逐步認識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雖然其他力量可以影響和引導資源配置,但決定資源配置的力量只能是市場。因此,雖然政府在市場發(fā)展、培育過程中也發(fā)揮一定作用,但市場主體的交易自由是市場發(fā)展的主要動力,即市場應當在組織經濟方面發(fā)揮基礎性的作用,而這些自主交易都是通過合同實現的。換言之,對待合同的態(tài)度反映了經濟規(guī)制的政策取向,只有尊重市場參與者本身的意志,才能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

  合同法所調整的交換關系和經濟組織功能之所以很難截然分開,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于市場主體雙方而言,交換的過程是一個相互為對方提供產品或服務以滿足自身利益需求的過程,即交換可以促使資源向能夠最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轉移,從而實現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合同既組織供給,也組織需求,并有效促進供給和需求的連接。從交易實踐來看,過去的交易關系更多地強調對當前經濟、社會關系的規(guī)劃與安排,沒有考慮對未來交易的預見性。而現代交易關系越來越重視長期性合同和面向未來的信用交易,如期房買賣等針對未來之物的買賣,又如為了規(guī)避未來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而訂立的長期供貨合同、套期保值交易合同和大宗商品期貨交易合同等。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合同與公司是組織經濟活動的兩大基本工具,但與公司法組織經濟的功能相比,合同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法側重于規(guī)范經濟活動主體的組織活動,如公司的設立、變更、運行等,而合同法則側重于調整主體的交易活動。合同法雖然也調整經濟活動主體的組織活動,如公司的設立、決策及內部的經營管理,但主體的交易活動是合同法調整的中心。市場經濟這一概念本身并不描述經濟活動主體本身,其描述的是經濟活動主體的具體行為,因此比較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法在組織經濟生活方面的作用要大于公司法。如果經濟活動主體的生產、銷售行為由自由市場的自由價格機制引導,則為市場經濟;如果由國家計劃引導則為計劃經濟。因此,作為規(guī)范經濟活動主體具體行為的合同法,實際上擔負了定義經濟活動性質的重要作用。如果合同法強調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志,則是市場經濟,如果沒有合同法,或者合同法強調國家對合同的指導和批準,則仍是計劃經濟。在這個意義上,是由合同法而非公司法決定了國家經濟制度的性質,也由合同法決定在組織經濟過程中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各自的地位和功能。

  (二)合同法是自治法

  公司法本身以任意性規(guī)范和強制性規(guī)范的結合來組織經濟,體現了市場和政府干預的結合:一方面,公司法需要借助任意性規(guī)范來發(fā)揮市場功能和經營者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公司法又針對市場失靈強調政府的干預。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dispositives Recht),合同的成立和內容基本取決于意思自治。在現代社會,自治本身就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模式,因為當事人最為了解自己的經濟需求,也最有動力以盡量低的對價實現該經濟需求。這有利于實現資源的合理分配和社會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合同法以任意性規(guī)范為主,這既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也尊重了當事人的私法自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的發(fā)展和財富的增長要求市場主體能夠在交易中保持獨立自主,充分表達其意志。法律應為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留下廣闊的活動空間,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應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盡可能賦予當事人行為自由的要求,在合同中表現得最為徹底。

  正如內田貴教授所指出的,契約關系不僅僅是由私法自治原則支配的世界。如私法中異常重要的信賴關系就是非經逐個合意,信賴對方而聽憑對方處理,因此,有必要用協作關系來把握契約關系。[11]當然,協作關系不等于強制和外部干涉,F代法大量出現了任意法對強制法(zwingendes R?ht)的替代,就是契約精神和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12]因此,合同法主要通過任意性規(guī)范而不是強行性規(guī)范來調整交易關系。例如,合同法雖然規(guī)定了各種有名合同,但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按法律關于有名合同的規(guī)定確定合同的內容,允許當事人雙方協商以確定合同條款。只要當事人協商的條款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認其效力。法律盡管規(guī)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當事人創(chuàng)設新的合同形式。合同法的絕大多數規(guī)范都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加以改變!霸诜ń洕鷮W家看來,合同創(chuàng)設了一個私人支配的領域,而合同法正是通過強制履行承諾來幫助人們實現私人目標。如果把具體的合同比作是一部法律,那么對于這些自愿形成的私人關系,合同法就像一部統(tǒng)轄所有這些具體法律的憲法!盵13]從這個意義上說,合同法可稱為任意法。合同法的任意法性質和自治法特征,保證了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自主性;镜慕洕(guī)律表明,自由的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必然遵循市場規(guī)律而行動,這便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三)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寬

  公司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在于約束公司組織的成員及組織的內外部關系,適用范圍較為特定,而合同法則調整所有的市場主體,其調整對象范圍更廣,其在組織經濟方面的重要性也強于公司法。經濟活動是由無數交易所組成的,這些交易連接所有的經濟活動主體,涵蓋了涉及物、服務以及各種混合交易等所有經濟活動類型,包括了從原料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經濟活動環(huán)節(jié)。而所有這些交易原則上都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合同就是經濟活動本身的具體化。而合同的安全性、可預期性直接決定了經濟活動能否順利進行、社會財富能否順利增加。

  (四)合同法事關交易秩序的維持

  公司法主要調整公司本身的運行,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調整公司的對外交易關系,如規(guī)范公司的對外擔保問題,但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運行,并不直接維護交易秩序。而合同法則具有維護交易秩序的功能,這也是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體現。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幾乎從來不是單獨出現的,某一合同之所以有成立的可能是由于其過去曾有上百個合同,即所謂上游合同。任何兩個人都可以成立買賣鉛筆的合同,但兩個人單靠他們自己是不能生產一支鉛筆的”。[14]由于各種合同關系形成了一個密切聯系的交易鎖鏈,因此,過多或不適當地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必然會造成許多交易的鎖鏈中斷,對其他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礙,給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這也是合同法強調“契約嚴守(pactasunt survanda)”,視合同為當事人間法律(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的原因。進一步講,合同法不僅保護契約嚴守,還可以通過規(guī)范制度降低協商成本,盡量保證當事人雙方的公平,從根本上減少合同糾紛的產生,提高交易的效率。

  (五)合同法促進重復合作

  合同法則具有維護當事人之間合作關系,促使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作用。合同法注重保障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這也是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體現!霸手Z源于信用”,[15]遵守允諾才能維護信用經濟和市場秩序。合同法是構建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它通過規(guī)范和支持成千上萬的協議,從而構建了市場體制的基礎。[16]Grundmann等學者指出,“公司法和合同法模型可能會在完成合同所需的交易和監(jiān)管成本上存在差異。在公司法模型中,代理的利益必須通過監(jiān)管等成本的支出來獲得平衡,以避免出現道德風險。而在合同網絡中,因為沒有代理環(huán)節(jié),所以交易成本較高而監(jiān)管成本較低”。

經濟合同 篇3

  一、保險合同的變更:

  書面,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和保險變更保險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

  (一)保險合同變更的要件

  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產生變更的效力:

  ①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以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

  ②保險合同的變更可因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發(fā)生。

 、郾kU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險合同變更的效力

  (三)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

  二、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保險合同解除

  解除保險合同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①保險合同解除的對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險合同。

  ②該保險合同尚處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這兩個階段,保險合同一旦履行完畢,也不存在保險合同的解除,而僅涉及到保險合同的終止問題。

  ③保險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鼙kU合同的解除必須存解除行為。

 、菹碛薪獬龣嗟囊环奖仨氃诜煞ㄒ(guī)、當事人約定或合理期限內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

  (二)保險合同的`解約權人:保險人和投保人

  (三)保險合同解除權在當事人之間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則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為原則,以不能解除為例外;

  保險人以不能解除合同為原則,以能解除為例外;

  (四)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類型

  1.約定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是保險法規(guī)定的范圍;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行為;

  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應盡的責任;

  4)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兩年;

  6)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增加。

  7)保險標的發(fā)生部分損失。

  (五)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儲蓄性,兩年以內的扣手續(xù)費,退還;交費兩年以上的,退還現金價值;

  財產保險合同,看保險責任是否已經開始,開始的按日期折合,沒有開始的,退還;

  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

經濟合同 篇4

  【摘要】保險合同理賠糾紛的傳統(tǒng)處理主要包括訴訟和仲裁兩種方式。但這兩種處理方式都存在明顯效率低、高成本的特點,尤其不適宜處理案情簡單、標的額較小的保險合同糾紛。隨著保險消費者快速、低成本處理糾紛的呼聲日益高漲,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展了大量探索,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在各省市的派出機構也指導當地保險行業(yè)協會結合實際,大膽實踐,摸索出若干種新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調處模式。

  【關鍵詞】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調處

  由于保險合同是一種高度格式化和專業(yè)化的合同,在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經常發(fā)生因投保、續(xù)保、理賠而發(fā)生糾紛。傳統(tǒng)的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是訴訟和仲裁。但是這兩種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糾紛處理費用高,很多小額保險合同糾紛的保險人考慮到成本與效益的比例關系,不得不放棄應有權益。

  其次,糾紛處理時間長。被保險人經常在漫長的訴訟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卻步,放棄了維權的努力。

  再次,糾紛處理專業(yè)性差。從實際情況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員保險知識普遍比較薄弱,案件的質量難以保證。

  最后,執(zhí)行有難度。某些保險公司雖然一審敗訴,但為了迫使被保險人對一審判決作出讓步,有意提起二審,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賠付義務,甚至在判決生效后也不積極履行判決書,迫使被保險人交納申請執(zhí)行費。

  伴隨著我國加入時間貿易組織后保險業(yè)的快速發(fā)展,尤其在《國務院關于保險業(yè)改革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xx〕23號)發(fā)布后,建立一種新型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成為保險業(yè)發(fā)展十分急迫的任務。

  1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相關的五種模式

  上海模式。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guī)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可見上海模式在法律上應歸屬人們調解制度范疇。

  甘肅模式。由于采用了設立仲裁委員會分會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應歸屬于仲裁范疇。

  安徽模式、山東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確歸屬的法律制度范疇。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推薦模式。在保監(jiān)會推薦模式中,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糾紛快速處理機制應采用哪種法律模式,但在“處理機制的運行模式”部分規(guī)定“結合我國保險業(yè)的實際,調處機構采用調解模式……此外,為提高處理機制的效率,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采用調解與裁決相結合的模式處理保險合同糾紛!

  以上五種模式的關系。前四種均為省級保險行業(yè)協會制定,第五種模式,制定主體雖然是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但在該文件已明確其性質為“指導意見”所以,這五種模式相互平行,沒有效力等級區(qū)分。

  糾紛解決是廣義的司法制度組成部分。保監(jiān)會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險行業(yè)協會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僅僅依據通知建立新的就糾紛解決機制,不但難以與現有制度銜接,也破壞了司法制度的統(tǒng)一性。

  2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若干制度評析

  2.1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構和人員

  (1)保監(jiān)會模式。規(guī)定“可以在保險行業(yè)協會成立調解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調處機構”)”。在具體案件的調處過程中,“被保險人對調處人員有選擇權。涉案保險公司的員工應當回避”

  (2)甘肅模式。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分會,實際是仲裁機構的組成部分,但是聘請了若干保險業(yè)工作人員作為仲裁員。

  (3)上海模式。①調解委員會置備有調解員名冊,供爭議各方查閱。②調解人員的選定基本上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

  (4)安徽模式。①裁決員在主裁人領導下,負責具體裁決和調解工作,并實行回避制度。②裁決可以采用裁決員或者裁決組的形式。但對裁決組的人數未作規(guī)定。

  (5)山東模式。①糾紛調解工作由本會辦公室從本會成員中指定調解員組成調解小組進行。②調解糾紛涉及調解員任職保險公司的、調解員與申請人有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的、調解員任職的律師事務所內有人受聘于當事保險公司的,該調解員回避。

  綜合以上情況,有幾點重要問題的對比:

  1)是否需要采取合議方式處理糾紛。從以上模式看,有的沒有規(guī)定,有的規(guī)定必須采取合議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議和獨任兩種模式供實踐中選擇。采取獨任方式更有利于時限該制度的設立目的,采用合議制容易失去快速處理機制的優(yōu)勢。

  2)回避范圍問題。而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處理結果,無論是調解還是裁決,均對被保險人一方沒有強制約束力,被保險人一方可以繼續(xù)采取其他方式維權。所以,當調處人員與爭議的保險合同沒有直接厲害關系的時候,可以不回避,這也切合我國保險業(yè)從業(yè)人員流動較大的現實。

  2.2案件處理時限

  (1)保監(jiān)會模式。調處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20日內結案,經爭議各方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0日。

  (2)甘肅模式。依據仲裁法律法規(guī)和仲裁規(guī)則。

  (3)上海模式。調解工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4)安徽模式。對于裁決糾紛,裁決員或裁決組原則上應當在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裁決完畢。

  (5)山東規(guī)則。調解糾紛應自受理立案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

  2.3 案件處理經費:保險行業(yè)協會是社會團體,處理合同糾紛不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國家沒有撥款,因此決定這項制度存續(xù)的關鍵問題之一是經費問題。

  (1)保監(jiān)會周延禮主席在回答網友提問時表示“原則上我們不提倡收取被保險人的調解費用,但對保險公司一方,各地區(q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討論是否收取費用”

  (2)上海模式。調解員因調解而可能發(fā)生的費用,由爭議各方在調解意向書中約定分擔和墊付的比例。

  (3)安徽模式。規(guī)定了經費的來源包括“保險行業(yè)協會劃撥的費用”“參加裁決機制的會員公司交納的費用!薄捌渌戏ㄊ杖(如咨詢費等)!

  (4)山東模式!罢{解糾紛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保險公司在《保險索賠糾紛調解承諾書》中承諾“同意承擔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所發(fā)生的費用。”

  保險行業(yè)協會的性質是“行業(yè)自律組織”,不是經營主體,其收費除了會費以外,應當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據。在上海模式中,采取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制,而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險同業(yè)工會調解收費涉嫌違反法律法規(guī)。

  3幾點建議

  在當前保險市場誠信問題突出的情況下,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合同糾紛解決機制是保險機構和保險監(jiān)管者需要共同面對的`復雜艱巨任務。筆者認為,建立該制度必須從根本上把握以下幾個關鍵法律問題:

  從宏觀上,將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置身于我國司法體系之中,成為其有機組成部分,照搬國外模式往往脫離中國司法體制的現狀,造成目前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不能適應中國實際,缺乏生命力,甚至在很多省市根本無法開展或開展后形同虛設的現狀。這種脫離中國實際的做法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的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解決機制定位不清。有的試點地區(qū)將其定位為仲裁機構;有的試點地區(qū)將其定位為人民調解制度,但在具體規(guī)定上又違反了人民調解制度具體規(guī)定;還有很多地區(qū)根本沒有定位,在機制設立的文件中以保監(jiān)會通知為根據,缺乏牢固的制度根基。

  二是現有的探索還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的信任。保險公司普遍對糾紛處理機制抱有戒備。1.試點規(guī)定不利于保險公司。大部分規(guī)定無論勝負,均由保險公司承擔費用。2.訴訟和仲裁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而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下作出的處理僅僅約束保險公司一方,保險公司在處理后不得再通過訴訟仲裁尋求保護,被保險人則可以不受約束,即可以選擇接受該處理結果,也可以反悔并通過訴訟仲裁獲得更多利益。3.“強制裁決”涉嫌違法。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guī)定》中均強調了人民調解需要遵循自愿原則,當事人不接受調解的,不可以強行調解,調解協議應當雙方自愿,不可以強制裁決。

  三是被保險人也對這種機制充滿了懷疑:1.處理糾紛的人員大部分都是各保險公司的在職和退休工作人員,其公正性受到懷疑。2.部分保險公司不參加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這些公司的被保險人不能獲得快速處理機制的保護。

  為了獲得雙方信任,必須公平合理設定雙方權利義務。傷害任何一方基本權利和不公平待遇都會使這種實踐喪失生命力。

  筆者建議:

  第一:在收費問題上,如果將機制定位為人民調解制度,則不應當收費;如果將制度定位為仲裁制度,則按照相關規(guī)定收費。

  第二:在處理機制上,充分利用人民調解機制的制度資源建立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避免在探索中失去制度根基。

  第三:充分尊重合同雙方意見,取消強制裁決和剝奪一方訴訟權的規(guī)定,只有在雙贏的前提下,才能充分體現調處機制的優(yōu)越性。

  第四:終止各地區(qū)保險合同糾紛快速處理機制的探索,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模式,以適應全國保險統(tǒng)一市場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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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賈林青.保險法案例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年版

  [7]李宏勃.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的人民信訪.清華大學出版社,20xx年

經濟合同 篇5

  經公司研究指派×××項目經理為本單位工程負責人(以下簡稱甲方),土方分項工程交由×××小組(以下簡稱乙方)承包,經協商制定本條款,雙方務必遵照執(zhí)行。

  一、承包項目:

  本工程基礎土方的開挖、運棄、回填。

  二、承包方式:

  包挖、包運和包回填,自帶機械,不得轉包他人。

  三、承包價格:

  開挖土方××元/m3,運輸土方××元/m3,回填土方××元/m3。

  四、工期要求:

  按圖紙要求尺寸進行開挖,自××月××日開始施工,在××天內完成土方的挖、運;在××天內完成基礎回填。

  五、質量與施工要求:

  1、基槽的平面位置、底面尺寸、邊坡坡度、標高和持力層等應符合設計圖紙的.要求,偏差控制在施工規(guī)范允許范圍內。

  2、做好水溝和排水設施。達到位置、尺寸和標高符合設計要求。

  3、回填土時,應清除草皮、雜物和排除積水,并應分層夯實,夯實后的密實度應達到設計要求。

  4、土方挖完后須經設計、建設(監(jiān)理)、公司、質監(jiān)站檢查符合要求后,方為合格;否則承擔整修、返工費用。

  六、安全要求:

  1、開工前、乙方應做好本工種工人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注意事項并做好交底記錄。

  2、嚴格按照土方工程施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項進行施工。否則出現安全事故,概由乙負責。

  3、遵守工地規(guī)章制度,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及上級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4、開挖的土方應按指定的地點堆放。保證施工道路暢通。

  5、雨季施工應注意邊坡穩(wěn)定,加強檢查工作,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或設置支撐擋土板。

  6、發(fā)現地下水或預埋管道、電纜線等應及時報告工地負責人并做好排水防水和其他措施。

  七、獎罰辦法:

  1、按時完成獎勵××元;因勞力不足或機械損壞等影響工期而不能按時完成扣款××元。

  2、質量經有關部門檢查后受表揚的獎勵××元;反之,檢查不合格則承擔整修、返工費用。并每拖延一天,工地給予罰款××元。

  3、因違反操作規(guī)程造成安全與質量問題,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受到有關部門的罰款均由乙方負責。

  4、因地下設施未能及時排除而引起窩工,甲方應付乙方生活補貼費每天××元。

  5、嚴禁出現重傷以上事故,輕傷率經濟指標每超過1‰,均按比例倒扣工資1%。

  八、結算方式:

  采用現金支付形式,開挖完成經驗收合格后的第2天支付××%的工程款,余款在××個月內全部付清。

  九、仲裁與調解:

  如若發(fā)生勞動爭議和經濟糾紛,雙方同意由勞動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本合同書一經簽定雙方均應自覺履行合同義務,不得返悔。本協議書一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1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工程款結清后自然失效。

  單位工程負責人(甲方):××× 承包班組長(乙方):×××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椖空拢 (蓋章)

  簽定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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