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合同模板匯總9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fā)揚,人們愈發(fā)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處理合同9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處理合同 篇1
發(fā)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xx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承包的有關事項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生產車間地基與基礎工程
1.2工程地點:
1.3承包范圍:圖紙范圍內的基礎、車間內地坪、車間周邊矮墻及散水、車間大門坡道等一切非鋼結構安裝的土建工程施工。
車間室內地坪標高要求高出加工廠外工業(yè)園區(qū)市政道路標高600mm,基礎施工完后需按規(guī)范及圖紙要求進行回填夯實,多余的土方量運至廠區(qū)內低洼處(甲方已與乙方現場確認地點),若土方量達不到回填及地坪施工數量要求,乙方負責從其它地方運土并承擔此部分費用。
1.4承包方式:按固定總價包干,包工、包料、包機械。
1.5質量目標:合格
1.6安全文明施工目標:確保達到xx市文明安全工地樣板標準
第二條合同工期:天
2.1開工日期:(以實際進場時間為準)20xx年6月17日
2.2竣工日期:(即完工時間)20xx年6月21日
2.3該工程工期不予調整,除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及現場條件以外甲方原因影響,可順延工期。但必須有甲方項目經理簽證和蓋章。
2.4甲方對各部位的完工日期嚴格要求,以最終完成時間作為考核指標。乙方應按合同的日期完成各部位的全部施工項目。
2.5乙方未在雙方約定日期前完成全部承包內容,將在總價中扣除工期違約罰金;拖延一天罰金1000元,以此類推,不超過總價的10%。
第三條工程施工造價
3.1工程承包總價為(¥元)。
3.2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認:本合同總價為固定價格,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總價不再調整。
第四條甲、乙雙方的工作和義務
4.1甲方的工作義務
甲方派駐工地代表:全權負責本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事宜。負責對乙方所施工的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等進行
全面監(jiān)督和指導。如發(fā)現乙方已無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或嚴重損害了甲方的利益、信譽,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分包合同。另外組織施工隊接替施工,同時保留追究乙方的經濟責任的權利。
負責向乙方進行技術、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的交底。負責本工程的對外聯系工作。負責提供臨電一級箱。
4.2乙方的工作義務
乙方派駐工地代表:全權負責承包范圍內施工的一切適宜。保證項目管理成員的完整及至工程竣工不得隨意更換上述人員。
保證工程不進行再次轉包。服從甲方管理,接受本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監(jiān)理。執(zhí)行甲方各部門制定的各項管理規(guī)定。
現場施工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現場有關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后勤衛(wèi)生、環(huán)保、消防、保衛(wèi)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承擔因違反上述規(guī)定而造成的一切責任與損失。乙方應服從甲方有關部門組織的綜合大檢查。
保證按甲方的工程進度計劃、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完成。因乙方完不成其中一項,甲方有權勸其退場,損失乙方自負。
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有責任和義務與甲方共同商議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降低工程成本。
按照甲方通知的時間進場。嚴格按照甲方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進行施工,未經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
負責本工程自身施工中所產生的所有垃圾的清理及外運工作,并需負責本工程的竣工清理工作。
乙方有責任對甲方的現場臨建設施進行看管和保護,如發(fā)生惡意破壞按原價的`2倍賠償。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過程中因人工費、材料采購費、機械費
等有關本工程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承擔并保證甲方免受此等事件的牽連責任。
第五條安全、文明施工
5.1乙方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好施工安全交底。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guī)、規(guī)定指導施工,確保安全生產施工無重大傷亡事故。如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其責任安全指標和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并追究乙方責任。
5.2乙方必須按照鶴壁市的有關規(guī)定做到文明施工、確保工地達到鶴壁市“文明安全”樣板工地。
第六條工程質量
6.1工程質量驗收部門依次為;項目質檢員、工程監(jiān)理、鶴壁市質檢站。
6.2工程質量驗收依據;工程所涉及現行有效的國家、地方、行業(yè)、的規(guī)程、規(guī)范、標準、法規(guī)、圖集。
6.3乙方必須嚴格按國家《現行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第七條合同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結算方式:合同簽訂后且乙方需進場的機械、人員、材料全部進場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預付款為合同總價的15%,基礎主體施工完畢驗收合格后付款至合同總價的60%,所有工程完工且驗收合格后付款至合同總價的95%。按國家規(guī)范要求,本工程扣留合同總價的5%做為質量保證金,在驗收合格交工后1年內若無質量問題將全部退還給乙方。(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時,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應的發(fā)票)
第八條其他
8.1因乙方施工力量或隊伍素質或管理素質差,給工程進度或質量帶來一定問題,但乙方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又無有效的改善措施,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因此影響質量、工期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在結算中扣除。乙方承諾在一周內撤場完畢。
8.2甲方對乙方所下罰款單由乙方簽字確認,如乙方不確認也視為罰款生效,甲方可直接從乙方結算款中扣除。
8.3甲乙雙方發(fā)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申請雙方上級有關部門協調。不愿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鶴壁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8.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調解無效可向鶴壁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在完成分包工作內容、結清工程結算尾款后,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簽訂的協議等,內容與本合同相抵觸者無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
處理合同 篇2
鋼材供應合同
需貨方:(簡稱甲方)河南省第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供貨方:(簡稱乙方)鄭州市管城區(qū)超勝物資供應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購買鋼材一事達成共識如下:
一、 工程名稱及地點: 平原新區(qū)鳳湖人家1~6號樓項目部
二、 甲方購買產品名稱、型號及廠家規(guī)定。
1、 物資名稱:建筑用螺紋鋼、圓鋼、盤圓、盤螺等。
2、 規(guī)格型號:以需方預算規(guī)格為準。
3、 預算鋼材數量:( 1000噸 )
三、 數量、運輸、驗收規(guī)定
1、 螺紋、圓鋼均按國家理論計算核收,盤螺、盤圓可按過磅單據為準。乙方向甲方交貨時,對于螺紋鋼雙方須當場清點支數,以現場確認的數量為準,若甲方現場不清點,則以乙方提供的清單數量為準簽收。對于線材、盤螺按過磅重量結算,若磅差在正負千分之三內以乙方的供貨榜單為準;若超過負千分之三,雙方重新復磅無誤后超出負千分之三的部分由乙方承擔。
2、 未經檢驗合格,甲方不得動用鋼材,否則乙方不承擔甲方由于未經檢測先行使用產生的任何經濟賠償責任。若甲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應在貨到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并出示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乙方經確認后再第一時間內予以處理。若未在到貨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異議并出示檢測報告,視同此批產品全部合格。
四、 鋼材價格及付款方式規(guī)定.
第一款、 該工地自第一次送貨之日起鋼材數量累計至 500 噸(或自供貨之日起70日,先到為準)的'鋼材價格以貨到當日“我的鋼鐵網”鄭州市場建筑鋼材價格行情”網上對應廠家型號,(規(guī)格12/14/16/18的螺紋以網價為結算基價,規(guī)格20/22/25/28及以上規(guī)格網價每噸上浮50元為結算基價,盤螺、盤元均以濟源鋼鐵的網價為
結算基價)。達到雙方約定數量或日期甲方應在3日內結清所有款項。若甲方未結清所欠款項,后續(xù)采購價格均以第一款結算基價為準,直至結清所欠款項。
第二款、 上述價格均為含運費不含稅的價格。
五、 違約責任界定
1、 經雙方協商,甲方所欠款項應在20xx年1月31日前結清,每次甲方需現款轉賬支付貨款(甲方若使用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愿意承擔為此產生的貼現利息),超過三天(3天)后未結清,乙方有權停止供貨,結算款應每天每噸加收3元違約金,直至結清。
2、 乙方所供鋼材如出現不合格產品,應積極地做出調換該批產品的工作,不得影響甲方的正常施工,否則視為違約,應承擔該批產品總值的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3、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甲方不得擅自購進他人鋼材,否則視為違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值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并清付所欠所有款項。
六、 甲方指定收貨人、打欠條人、對賬人,向乙方提供上述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指定收貨人為: 身份證號: ,打欠條人: 身份證號:,對賬人: ,身份證號:。乙方以甲方出具的欠條為結算依據。上述人員均得到甲方的授權。
七、 爭議的解決。
1、
2、 雙方如有異議,可采取協商達成共識后簽定補充協議。 若甲方中途終止合同,應立即付清所欠款項,并支付合同違約金拾萬元整。
八、 其他事項
1、
2、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 未盡事項另行協商。
注:1、本合同簽訂地點為鄭州市。
2、自發(fā)貨之日起生效。
3、甲方付清貨款后本合同自動作廢。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電話:電話:
簽訂時間:年月 日簽訂時間: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3
甲方:呼倫貝爾市牙星煤業(yè)公司露天煤礦
乙方:
為確保甲方礦區(qū)環(huán)境衛(wèi)生,以及生產安全,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礦區(qū)內的生產、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托乙方清運生產垃圾的地址為:甲方工業(yè)廣場。
2、清運頻次:乙方每兩天清運一次。如因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加頻次的,提前1天向乙方提出,乙方應予配合。
3、清運范圍:乙方負責生產、生活垃圾的清運。嚴禁清運甲方生產、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物資出廠。
4、清運時間:中午(12:00-13:00)或下午(17:00-18:00),不得夜間清運(18:00-次日早上8:00)。乙方應避開甲方正常休息時間,雙休日及節(jié)假日不允許入廠。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從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依據雙方協商,生產、生活垃圾,乙方按 元/車向甲方繳取垃圾回收費。
2、交費時間:每月5日前,甲方將款交給乙方負責人,乙方負責人開具收款收據,不得拖延。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產、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jiān)督檢查乙方的生產、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
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不符合生產、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產、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地點。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產、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每兩天清理一次,不干擾甲方正常生產。
3、乙方進入甲方礦區(qū),不得在清運車內裝載與甲方無關的垃圾,一經發(fā)現,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處罰。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產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4、乙方每次清運后,須向甲方領取《物料設備出門單》,并有甲方指定管理人員的簽名方能出門。乙方須將此單交與甲方門衛(wèi)人員,并在接受甲方門衛(wèi)工作人員或相關管理人員的'檢查并通過后,方可將垃圾運離甲方礦區(qū)。
5、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產、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6、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發(fā)生傷亡或損壞甲、乙方財產、產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乙方進入甲方工業(yè)廣場必須空車,不應攜帶物資進廠,更不應將不屬于甲方的廢物、垃圾丟棄在甲方廠房,如發(fā)現須當天清理完畢,若再次發(fā)現類似情景,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執(zhí)行,并不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六、協議的終止、續(xù)簽與變更: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乙方終止協議。
2、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
后,方可終止協議。
3、本協議到期前一個月,由乙方書面提出續(xù)簽申請,甲方審查同意后通知乙方續(xù)簽。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xù)簽本協議,視為本協議終止。
七、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簽字時間:
簽字地點:
處理合同 篇4
去年9月,我單位將1000 平方米的營業(yè)用房出租給王某,租賃期限為一年,到今年8月底合同期滿。我單位決定將該房屋收回自用,因此未與王某續(xù)簽租賃合同,但王某至今不肯搬出該營業(yè)用房,也不給付房租。請問,我單位怎樣才能收回該房屋?市民張先生
張先生:租賃合同期滿,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終止,承租人王某應當返還承租房屋,而且返還的房屋應當符合你們當時約定或者正常使用后的狀態(tài);不符合的,你單位可以要求王某恢復,也可以自行恢復,由此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由王某承擔。
如今,租賃合同期滿,你單位決定將租賃房屋收回自用,除了不再與王某續(xù)簽租賃合同以外,還應當向王某正式要求其交還房屋,并最好用書面的方式。因為,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因此如果你單位未向對方“提出異議”,那么王某繼續(xù)使用承租房屋的行為就被視為仍然在履行原來的`租賃合同,只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當然,如果你單位在租賃合同期滿時,已明確要求王某歸還承租房,但是王某仍然不肯搬出該房屋,那么你單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求中,你單位除了要求王某立即返還占用的房屋外,還可以要求王某支付占用期間的使用費及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
處理合同 篇5
業(yè)務實踐中,合同執(zhí)行多數需要適時、適情、適宜地修正和變通。比如交貨期間推延、貨物驗收機構更換、合同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仲裁條款變更、貨物數量變更或質量修訂、滯船期經濟補償、索賠承擔等。前述修正和變通可能衍生兩種結果,即“補充協議”或者“爭議糾紛”。本文旨在分析合同爭議糾紛應予關注的十個問題。
一、區(qū)別糾紛種類以分別處理。
合同爭議,根據爭議內容,分為“解釋爭議(糾紛)”“執(zhí)行爭議(糾紛)”兩類。
解釋爭議(糾紛),是指合同各方對合同條款內容的實體性理解分歧,導致對合同執(zhí)行的具體內容產生歧義。解釋爭議多發(fā)生于合同語言的多版本情形中,如中英文歧義。對于合同未約定語言效力的解釋歧義,國際慣例一般采取“最密切聯系原則”解釋。所謂最密切聯系原則,即與簽署、履行合同行為聯系最緊密的原則,如合同各方機構所在地、貨物交接地、合同簽署地、被執(zhí)行方財產所在地等等,均具有密切聯系因素。
執(zhí)行爭議(糾紛),是指合同各方履約過程中針對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或糾紛。比如乙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貨物運輸途中損毀或缺失、乙方未依約履行造成相對方經濟損失、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延期履行或解除等等。國際條約或慣例、各國立法機構主要對私法領域中合同執(zhí)行糾紛的處理實施法律制定。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法》、《產品質量法》等。合同執(zhí)行糾紛的基本類型大體有“質量糾紛”和“款項糾紛”兩種。前者是指貨物或服務的提供方提供的貨物、服務品質不符合約定導致糾紛,后者指接受貨物或服務方不依約支付對價導致糾紛。
二、關于糾紛處理方法
解決解釋爭議(糾紛),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合同簽署時明確約定何種語言具備最高效力;二是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約定國際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guī)則和國際私法的規(guī)定處理。一旦出現解釋爭議,在未約定最高效力語言的情況下,合同各方應尊重對方語種的通俗意義,求同存異,本著履約誠信和公平交易的原則積極協商解決。
對于執(zhí)行爭議(糾紛),主要采取兩步解決方式:一是爭議各方本著誠信履約的原則,積極協商解決,補充協議;二是一旦談不攏,則依據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訴訟或仲裁。
三、業(yè)務人員要養(yǎng)成及時、全面整理業(yè)務檔案的習慣。
法律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事實的載體是證據,而證據的表現形式,則具體為書證、物證等。具體到業(yè)務層面,比如合同或協議文本、備忘錄、合同各方的E-MAIL郵件、業(yè)務傳真、正式商務函件、業(yè)務通知、貨物驗收單證、進出口報關單證、信用證、保函、貨物樣品等等,尤其重要的,是合同各方對爭議事項的交涉證據、質量檢驗證據。
自業(yè)務洽談意向期始,業(yè)務人員就要著手整理業(yè)務卷宗,要區(qū)分“質量”和“款項”兩個層面歸總檔案內容,固化書證,封存樣品物證,以便爭議發(fā)生時做到有理、有據、有節(jié)地協商、訴訟或仲裁,最大限度維護己方合法權益。
四、關于合同糾紛處理的流程和步驟
當發(fā)生合同糾紛時,相關人員應按照法律風險管理制度,以及本企業(yè)合同管理、糾紛處理等方面的制度規(guī)定,采取“先協商后法律程序”的解決步驟。協商宜由相關業(yè)務部門實施,法律程序則以法律部門為主,業(yè)務部門輔助辦理。協商中注意獲得法律人員的專業(yè)支持。具體承辦合同糾紛時,要關注保留書面證據(如談判記錄)和法律時效(如訴訟時效、上訴時效、法院或仲裁的舉證期、答辯期等)兩個關鍵點,做到證據完善、準確和糾紛解決的及時、合法。
以筆者所在企業(yè)為例,糾紛進入訴訟(仲裁)后,外聘律師由公司法律部門報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決定后統一組織實施。外聘律師要及時報告所開展的調查、辦案工作情況,接受委托方的監(jiān)督。如果案件所涉業(yè)務存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情況,則在采取訴訟(仲裁)行動前須知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后方可進入訴訟(仲裁)程序。原因是這涉及保險公司的保險權益。
五、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約定
在確保企業(yè)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業(yè)務合同中應對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訴訟、仲裁)、管轄機構(法院、仲裁機構)等做出明確約定。
一旦發(fā)生糾紛且無法協商,爭議方必然對簿公堂以決公義。按照訴訟程序法規(guī)定,“或訴或裁,只擇其一”。意指合同中只能約定訴訟或仲裁的一種方式;且如果約定仲裁,仲裁機構必須明確,否則在無法推定的前提下視同“未約定”。實踐中,首先要確定訴訟還是仲裁,其次是確定爭議解決的具體機構。如訴訟管轄法院是哪一地法院,仲裁機構是哪一個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屬涉外糾紛,還需要明確爭議解決適用何種法律。
六、關于證據公證、使館(領館)認證的問題
國內訴訟(仲裁)中,涉及E-MAIL郵件的證據一般需要公證機構的“證據固定”公證,即由公證員對該郵件的真實性和內容作出證據固化。涉外糾紛中,如合同約定中國法院管轄,則證據文件的翻譯公證是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如果該證據來自國外,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證據文件需要證據來自國的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館(領館)的.認證方為有效證據。結合糾紛處理的及時原則,辦案實踐中,前述證據的公證、認證程序也要及時、合法、有效的辦理。
七、關于訴訟(仲裁)前的必要書面函件問題。
司法實踐中,國際商事慣例、各國法律均對訴訟行為的時效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如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2年合同糾紛時效、國際買賣合同糾紛4年時效等等。訴訟時效的立法初衷,是督促當事人及時、合法的主張權益。一旦逾期,雖然實體權益尚在,但法律無法實現保護。
基于這一現實,爭議產生時,業(yè)務部門尤其關注的是及時發(fā)出維護權益、主張權利的正式函件,如關于款項催收的通知、信函,與外商關于質量瑕疵的E-MAIL郵件,催款郵件等等。同時,為確保時效的真實有效,可以采取第三方固定證據的方式,如公證送達、特快專遞公司證明妥投等方式。如果前期未及時發(fā)出函件,則在訴訟(仲裁)前采取補救措施予以完善。
八、及時關注合同爭議方的經營情況、注冊情況。
合同糾紛產生后,開展協商、訴訟(仲裁)準備工作的同時,務必及時關注爭議方的經營和注冊變更情況。如發(fā)現對方經營狀況惡化,現金流短缺,轉移資產,無法履約支付貨款或交付貨物,則應及時行使《合同法》規(guī)定的“不安抗辯權”,“止血”減少損失。及時了解對方是否存在更換法定代表人、變更注冊地址等可能隱含重大經營變化的信息,以便及時、有效采取應對措施。另外,在可能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委托律師對其財產實施調查,以確保訴訟權益的有效達成,必要時采取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財產的方式保障執(zhí)行權益實現。
九、關于分期還款問題
合同執(zhí)行交貨后,相對方不能依約按期付款,怎么辦?實踐中,為保證后續(xù)合作的順暢,大多采取簽署“分期還款協議”的方式解決。簽署分期還款協議時,要注意如下四點問題:一是明確約定還款期限,二是約定還款逾期利息,三是約定還款協議的解除條件,如連續(xù)幾期未還則解除的文字約定,四是履約擔保問題。
十、訴訟(仲裁)案件結束后的財務處理工作
對于企業(yè)而言,無論是主動起訴案件,還是被動應訴案件,案件終結必然導致財產權益的處理(敗訴方賠款或是法院執(zhí)行回款),隨之衍生的是財務部門的賬務處理。為此,糾紛處理完畢后,相關部門要及時地向財務部門提出賬務處理申請,在提交完善法律文書的前提下,完成財務賬目的調整和數據更新。到此,案件完成閉環(huán)操作。
處理合同 篇6
李某與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將李某的一間店面房屋出租給王某開飯店,為期一年。王某在飯店經營期間對房屋進行一定的裝修,李某亦未提出異議。由于合同對一般裝修物的處理未作明確約定,合同期滿后,雙方因裝修物的補償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起訴至法院。
該案在審理時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本案王某對房屋的裝修可視為對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他物,此行為并未得到李某同意,且王某明知合同期才一年,不考慮投資回報率而投入大量裝修,其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王某無權要求李某對其進行補償。
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應對王某進行適當補償。理由是合同對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確約定,李某應當知道開設飯店需進行必要裝修,且李某在王某裝修時既不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對王某裝修行為的同意或默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guī)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的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故李某應對王某做出補償,但補償數額應不超過該房屋的增值部分。
本案有必要對裝修物的性質先進行一下探討。承租的店面房經過裝修,裝修物的所有權歸王某,而房屋的'所有權仍歸李某,兩者可以辨別,但已連為一體,不可分割。若強行將裝修物拆除,則會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梢娧b修物的性質系民法理論中的附合,系添附行為的一種,即將不同所有人的物緊密結合起來,成為一個新物。其特點在于所有人的物雖可區(qū)分,但難以分離。
裝修系動產附合于不動產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從物的原則,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由不動產人即李某取得。然而確定添附物歸屬后,必然會產生受益一方對受損一方的經濟補償問題,這里要區(qū)分添附行為系善意行為還是惡意行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應滿足兩個前提:一、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裝修行為明確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對;二、房屋因裝修而增值,且在租賃關系結束后,仍然存在。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對一般裝修問題的處理雖未作明確約定,但合同簽訂后,王某對房屋進行裝修的過程中,李某既未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默許,符合第一個前提。其次房屋經過裝修后,價值有所增加,由于裝修物附合于房屋,兩者不可拆分,租賃合同終止后李某即取得裝修物的所有權,故李某應當補償王某所支出的裝修費用,但不應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筆者認為本案兩種分歧意見所適用的法律實際并無矛盾,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側重強調承租人有保持租賃物原狀的義務,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對承租人的費用返還請求該條并無規(guī)定,故不能適用本案。對裝修物補償問題的法律適用,筆者同意后一種意見,即應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guī)定,本著最大限度發(fā)揮裝修物價值的原則及公平原則,判令李某對王某進行適當補償。
處理合同 篇7
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yè),不同單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guī)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guī)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fā)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 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fā)生,有利于穩(wěn)定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的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guī)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
由于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廣泛,包括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條件等等,所以處理勞動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性文件也很廣泛,主要有《勞動法》、《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guī)定》、《外商投資企業(yè)勞動管理規(guī)定》、《私營企業(yè)勞動管理暫行規(guī)定》、《鄉(xiāng)村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條例》及《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guī)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等。
勞動合同糾紛的五種處理方法
勞動合同糾紛有多種,其中包括因訂立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因履行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因變更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因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糾紛等。處理因不同原因引起的勞動糾紛,有各自不同的具體要求。
一、因訂立勞動合同而發(fā)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賹τ谟萌藛挝慌c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fā)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合同,臺雙方無意繼續(xù)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②對于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發(fā)生的勞動合同糾紛,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代簽的原因,并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對內容合法的,責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簽勞動合同;對內容不合法的,應宣布合同無效。
、蹖τ谥フ唠[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發(fā)生糾紛的,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用人單位查明事實真相后,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
、軐τ诓环虾戏ㄓ袟l件的勞動合同發(fā)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宣布勞動合同無效,然后視違法程度責成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輰τ谟喠⒎绞讲缓戏ǖ膭趧雍贤l(fā)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內容合法,只是訂立方式不合法后般應認定合同有效,并督促雙方補簽勞動合;內容和訂立方式均不合法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并按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二、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fā)行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不履行勞動合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搞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督促勞動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對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在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以裁定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②對于履行勞動合同中一方違約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不履行俁同的勞動者首先應說服,督促其履行勞動合同,對仍拒不履行勞動俁同的勞動者,應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應當依法裁定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③對于因賠償問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勞動合同中的賠償條款是否合法,并對合法的內容予以保護。
、軐τ诘谌A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的,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追究有過錯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
三、因變更勞動合同而發(fā)生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賹τ趧趧诱哌`反勞動合同規(guī)定,單方面要求用人單位變更其勞動崗位、工種或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上崗條件而要求上崗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駁回勞動者的申訴,維持用人單位對此作出的處理決定。
、趯τ谟萌藛挝簧米詻Q定改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工種的,對于正常的工作調動,應依法確認用人單位的調動有效;對屬于非法調動的,要求用人單位改變決定,恢復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并補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③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確認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重新協商具體變更事項。
四、因終止勞動合同而發(fā)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賹τ谟萌藛挝徊辉试S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支持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對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的,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合情合理地處理雙方的其他正當要求。
、趯τ谟萌藛挝桓郊訔l件,不允許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該附加條件是否雙方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據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的法律規(guī)定,裁定勞動合同終止。
、蹖τ趧趧雍贤K止后續(xù)訂勞動合同發(fā)生勞動糾紛的,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按照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xù)訂合同的規(guī)定要求來處理,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續(xù)簽勞動合同的,依法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軐τ诤贤狡诤蠹炔焕m(xù)訂又不終止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因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對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依法支持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由此而導致的其他爭執(zhí),則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五、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fā)生合同糾紛的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俳獬齽趧雍贤欠駷楹戏ㄓ行,適用勞動法規(guī)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qū)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圻^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
、馨盐者`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 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延伸閱讀
【案情介紹】
20xx年5月22日,湯某(外國人)與公司簽訂英文雇傭合同,約定湯某基本工資為4,800元/月,另有津貼。該合同第15條約定:本合同生效后取代以往簽署的所有雇傭合同。顯示于20xx年12月8日向dr.laino@hotmail.com發(fā)出的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請看所附的我們的雇傭合同,其中包括:1)要約:如果雇傭合同中的任何條款與該要約的條件相矛盾,以本要約所列的條件為準……;2)雇用協議:該協議需要與你的工作一起處理,在有關個人等場合,該協議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如我已經說過,如果你的月薪不超過5,000人民幣元,你就無需支付個人所得稅。”該郵件中的附件D5.pdf下載打開后的主要內容為:“如果你接受此聘用要約,從受雇日期開始,你將有資格收到以下:每月稅前工資42,000元;將有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月工資為26,000元”
20xx年2月至20xx年9月期間,公司逐月向湯某支付的人民幣數額分別為9,000元、12,697元、13,000元、26,000元、72,270元、38,888元、24,220元、24,200元。湯某在主張20xx年2月的9,000元是公司為湯某預支20xx年3月的工資,按要約前三個月試用期26,000元/月,后正式為42,000元/月,20xx年6月的72,000多元是20xx年2月22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間的工資,此期間工資為正常,但是從20xx年6月開始工資就不足額了。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湯某、公司雙方對湯某的工資標準主張不一,湯某主張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其發(fā)送了任職要約,約定湯某月工資為42,000元,并提供了電子郵件公證書予以,公司主張.com并非公定代表人的郵箱,不認可公司曾向湯某發(fā)出該份任職要約,但從該封電子郵件的內容來看,同時發(fā)送的附件中包含了雇傭合同、競業(yè)限制協議等,與湯某、公司之后實際簽訂的文件一致,且附件雇傭合同中的主要條款與雇傭合同一致,故對湯某的主張,原審法院予以采納。
雙方20xx年5月22日簽訂的英文雇傭合同中約定該份合同生效后將取代以往簽署的所有雇傭合同,故雙方通過電子郵件簽訂的任職要約于20xx年5月22日失效,即湯某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5月22日期間的工資標準以任職要約為準,而20xx年5月23日至20xx年9月7日期間的工資標準以雙方20xx年5月22日簽訂的雇傭合同為準。湯某在仲裁庭審中認可公司已足額發(fā)放20xx年5月31日之前的工資,而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9月7日期間,公司發(fā)放的工資已高于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而湯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該份勞動合同之外還有其他的工資項目,故對湯某主張要求公司支付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9月7日期間的工資差額,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根據雙方簽訂的雇傭合同中約定,湯某的月基本工資為4,800元。湯某主雙方任職要約中約定其月工資標準為42,000元。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公司實際支付給湯某的勞動報酬遠超每月4,800元,公司對工資組成亦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此外,在公司于20xx年12月8日向il.com發(fā)出的電子郵件中明確載明:“……2)雇用協議:該協議需要與你的工作簽證一起處理,在有關個人所得稅等場合,該協議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如我已經說過,如果你的月薪不超過5,000人民幣元,你就無需支付個人所得稅;……”。因此本院有理由相信雙方簽署的“雇傭協議”中關于工資的約定系雙方為逃避繳納稅款而作出的虛假約定,且該工資標準并未實際履行。
另一方面,公司實際支付給湯某的勞動報酬也沒有達到在任職要約中載明的42,000元/月,湯某對此也未提出異議。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視為雙方已經通過實際履行的方式對雇傭合同中工資標準的約定進行了變更。故湯某認為公司存在拖欠工資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評析意見】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guī)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著風險。根據最高人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以及公序良俗,視為雙方已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會主動要求與勞動者訂立陰陽合同,而勞動者為避稅,往往也樂于以配合,之后一旦發(fā)生糾紛,勞動者很有可能面臨舉證困難,最終因小失大。
處理合同 篇8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發(fā)展的重要階段,特別是在“三農”問題上,中央政府一直將農村問題作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在這一進程之中,有一類新的農村問題不斷出現并開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農地建房買賣就是這類問題的具體反映,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流轉一直是理論及實務界飽受爭議的問題,特別是集中出現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問題,首先說明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自建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權能于事實上開始日益重視,農民個體相較過去更加重視自建房屋的財產屬性;其次,因為現行法制及國家政策原則上不允許農地使用權的自由流......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發(fā)展的重要階段,特別是在“三農”問題上,中央政府一直將農村問題作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在這一進程之中,有一類新的農村問題不斷出現并開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視,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農地建房買賣就是這類問題的具體反映,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流轉一直是理論及實務界飽受爭議的問題,特別是集中出現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問題,首先說明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自建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權能于事實上開始日益重視,農民個體相較過去更加重視自建房屋的財產屬性;其次,因為現行法制及國家政策原則上不允許農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但房屋既然屬于私有財產,農民的轉讓其所有權而非土地,對于買賣雙方均理所當然,加之交易雙方不熟悉國家相關法律、政策規(guī)制也相當容易產生此類糾紛。除此之外,審判實務方面,法院缺乏對上述“小產權房”買賣合理有效的規(guī)范指引,往往導致司法裁判結論不一:本文也已提到多數法院認定此類買賣合同無效,然而部分法院則承認其效力,甚至部分法院會采取“無效認定,有效處理”的方式,雖然各類裁判標準均有其合理之處,但仍需辨明其利弊,選擇在法律、政治及經濟效果最優(yōu)的合理方式以達到助推經濟秩序穩(wěn)定及社會秩序和諧的雙重效果。
本文在說明此熱點問題時,兼采理論闡釋及審判實務調研的方式,針對理論熱點、問題難點就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及“小產權房”的審判實務觀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基本理論、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的無效處理認定及處理方式、合同雙方的救濟與保障機制進行討論、分析,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對策。
處理合同 篇9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根據定金合同糾紛經常遇到的有關問題,發(fā)生定金合同糾紛應按以下處理規(guī)則解決。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guī)則。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是這樣規(guī)定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處理規(guī)則。
定金合同簽訂后,如果應當交付定金的一方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9條規(guī)定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擔保法規(guī)定,定金合同自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當然不能強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為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項下的義務。筆者認為對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處理規(guī)則。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實踐中如果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延遲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四)合同部分履行時的處理規(guī)則。
定金是擔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擔保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那么,其擔保的范圍應當是全部債務。全部不履行的,當然適用定金罰則,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擔保范圍之內,定金的效力對其仍具約束力,依照公平原則,部分不履行部分,應當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與占整個合同的比例,計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額,適用定金罰則。所以,筆者認為那種認為合同部分履行不適用定金罰則的觀點是錯誤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guī)則。
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金為準,但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zhí)行,那么拒絕交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更不能裁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未主張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則視為雙方均放棄定金約定的條款和數額擔保的權利。
(六) 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guī)則。
《合同法》第116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睆谋緱l規(guī)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并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于一方由于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說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七) 訂約定金的處理規(guī)則。
主合同成立與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訂約定金問題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guī)定。該解釋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北緱l是對立約定金作的解釋,立約定金也被稱為訂約定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違反立約定金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89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八) 解約定金的處理規(guī)則。
關于解約定金的適用,實踐中存在疑問。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筆者認為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以承擔定金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準許。如果另一方當事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實際履行合同,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此時,對主合同不能強制履行。而適用定金處罰后,并不排除有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損害賠償,在守約方當事人損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況下,承擔了定金的當事人仍然應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確定合同解除后的賠償責任。
(九) 不適用定金罰則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本法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上述法律條文體現的原則,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既然雙方皆無過錯,均應免責,互不賠償亦不需懲罰,故定金應予返還。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響合同的履行時,應對其作部分免責,其余則按一方過錯未履行合同的規(guī)則處理。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責任。
(十) 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適用定金罰則。
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關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傊,只有準確認識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定金合同的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并在實際交易中依法簽訂、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預防定金合同糾紛發(fā)生,這對促進資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證債權實現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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