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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漁業(yè)船舶買賣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簽訂:
甲方(出賣方): (甲方為多人時,應列明)
營業(yè)執(zhí)照號(或有效證件號):
住所地:
乙方(買受方): (乙方為多人時,應列明)
營業(yè)執(zhí)照號(或有效證件號):
住所地: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的協(xié)商,就甲方所擁有的漁船 (船名)(以下簡稱“漁船”)的買賣事項,訂立本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漁船基本情況
1.1買賣漁船及其設備概況
船 名
漁船編碼
總 長
船 長
型 寬
型 深
船體材質
船舶類型
總噸位
凈噸位
建造日期
作業(yè)類型
機
電
設
備
主機型號
主機總功率
主機制造廠
出廠日期
齒輪箱型號
發(fā)電機型號
其他
1.2轉讓前,漁船所有權狀況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別
有效證件號
所有權比例(%)
備注
持證人
共
有
人
合計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轉讓內容
2.1甲方同意向乙方轉讓漁船 %的所有權。乙方同意向甲方購買漁船 %的所有權。
2.2乙方對于轉讓完成后取得的漁船的處理方式為(可選)
□直接投入作業(yè)生產 □更新改造 □拆解 其他
2.3轉讓完成后,漁船所有權結構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別
有效證件號
所有權比例(%)
備注
擬持證人
共
有
人
合計
第三條 轉讓價款
甲方向乙方轉讓漁船 %的所有權,作價人民幣 萬元
(大寫: 元)(以下簡稱“轉讓款”)。
第四條 價款支付方式
4.1價款結算方式為(可選):
□ 福建省海洋漁業(yè)船舶交易服務中心結算(以下簡稱交易服務中心),交易中心為4.2條中的收款方。
□ 自行結算(甲方為4.2條中的收款方)
其他約定
注:如選擇交易中心結算,則交易中心成為收款方,在收到乙方價款5個工作日內將其轉付給甲方。 如選擇自行結算,則甲方為收款方。
4.2支付方式
4.2.1定金支付
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乙方應支付定金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雙方完成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時,定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價款。
4.2.2轉讓款支付
□ 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一次付清。
□ 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轉讓款的 %,合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在合同簽訂后 日支付,剩余款項于
前付訖。
第五條 實物交割
5.1如涉及漁船交割,雙方約定在 年 月 日在 (地點)辦理漁船實物交割手續(xù)。
5.2具體交割內容詳見《漁船交割清單暨交接證明書》(附件一)。
5.3除本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漁船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漁船交割之前由甲方承擔,交割之后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證書辦理
6.1雙方約定在 年___月___日之前辦理完畢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即完成《漁業(yè)船舶登記證書(國籍證書)》、《漁業(yè)船舶檢驗證書》、《漁業(yè)捕撈許可證》以及《所有權證書》的注銷及登記手續(xù))。
6.2雙方同意由(□甲方 □ )負責辦理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合同另一方有義務配合辦理。
6.3在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完成之前,甲方不得在漁船上設置抵押擔保、債務等第三方權利。
6.4乙方在未取得變更后的漁業(yè)船舶登記、所有權、檢驗、捕撈許可證書情況下,不得出海從事漁業(yè)生產。如果在變更前就出海從事漁業(yè)生產,產生的事故、損害(包括對第三人)等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費用承擔
7.1涉及與漁船證書辦理相關的費用按以下方式承擔(可選):
□ 由 方單獨承擔。
□ 雙方辦理漁船實物交割前,漁船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實物交割完成時起,漁船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
□ 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任何一方發(fā)生違約行為,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如甲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應雙倍返還乙方;如乙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如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將定金退還給乙方。
8.2 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完成漁船交割,每逾期 天,應按轉讓款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 天以上(含本數),則乙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8.3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所有權轉讓款的,每逾期 天,應按轉讓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 天以上(含本數),則甲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8.4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第6.1條款約定期限配合對方辦理漁船證書變更登記手續(xù)的,每逾期 天,應按轉讓款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 天以上(含本數),則守約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8.5 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也可約定其他賠償方式 。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議,可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單選):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合同自雙方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 份,交易中心留存壹份用于備案,其余 份用于向漁船權屬登記等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及其他相關手續(xù)時使用。
10.3甲、乙雙方應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海洋漁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3]138號)文件有關要求進行漁船交易。
第十一條 雙方可就下列事項進行特別約定:
11.1 該漁船在省海洋漁業(yè)船舶交易服務中心或其分部(受理點)進行交易產生的合理費用, 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
11.2 漁業(yè)成品油價格補助: 。
11.3保險: 。
11.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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